一带一路越南商标授权制度
1.可注册及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1.1可注册的商标类型: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全息图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
立体商标:与二维商标的审理方式类似,但申请时必须提交立体商标各角度的清晰照片。此外,越南对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审查非常严格,尤其是立体商标与指定商品性状或其包装有关时。如果立体商标仅为指定商品的性状 ,除非经过长期大规模使用获得显著性,否则不能注册。
全息图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在申请时无特殊要求。
1.2 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
2.商品分类依据及对商品描述的要求
现阶段适用第11版尼斯商品分类表,不接受尼斯分类表的类别标题,不接受较为宽泛的上位商品名称,但在尼斯分类中有特定编号的则不需要进一步限定其功能、用途。
3.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
以尼斯分类表的规定对商品之间是否类似进行判定,同时辅以市场中的关联表现,综合评定商品间的关联度,具体如下
3.1如果两种商品或服务满足如下特征,将被判定相同(或相同种类):
两者性质(构成、主要成分)相同,且功能和用途相同;
两者性质相似,且功能和用途相同
3.2如果两种商品或服务满足如下特征,将被判定为类似(或 类似种类):
两者性质相似;或
两者功能或用途相似;且
通过相同的商业渠道(以相同模式推广、一同销售或在同类型商店中形成竞争)销售
3.3如遇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一种商品将被判定与一种服务类似
在性质上有关联,商品或服务、商品的材料或组成或服务形式构成另一者的某部分;
在功能上有关联,为实现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必须使用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两者通常需一同使用;
在实现方法上关联度很高,一种商品或服务是使用或者利用另一种的结果
4. 商标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4.1绝对理由
4.1.1与越南 国旗或国徽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4.1.2与越南或其他国家机构、政党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的旗帜、徽章、缩写或全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得到上述组织许可 的除外
4.1.3与越南或其他国家的国家领袖、民族英雄或知名人士的真实姓名、别名、化名或肖像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4.1.4与国际组织有关的认证徽章、管理徽章、或保证徽章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这些标志由上述组织注册为证明商标
4.1.5对商标或服务的来源、性质、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造成误导、混淆或欺骗消费者的标注
4.2 商标显著性
若申请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视为缺乏显著性
4.2.1非常见语言的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或字母。除非这种标识已经过广泛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4.2.2表示时间、地点和生产方法、类别、数量、质量、特性、成分、预期效果、价值,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志
4.2.3以商品或服务的任何一种语言使用的常规标志或符号、图片或通用名称,已被广泛和定期使用并为人熟知
4.2.4描述企业实体法律地位和业务领域的标识
4.2.5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起源的标识,除非该商标已经广泛使用并被确认为商标,或根据《知识产权法》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4.2.6除集体商标外,与具有较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如适用)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相似,包括根据越南为缔约国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4.2.7与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如适用)之前已广泛用于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的另一人商标相同或容易引起混淆
4.2.8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商标相同或容易引起混淆的标志,其注册证书已失效不超过5年,除非该无效理由的依据不是本法第95条第1款d项
4.2.9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或与驰名商标指定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但商标的使用会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商标注册旨在攀附驰名商标声誉的
4.2.10与他人目前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使用这种标识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5.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申请经历递交申请、形式审查、公告、实质审查、缴费、颁发证书阶段。其中,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诉委员会提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诉。6.商标授权指南
6.1注册申请所需文件:
6.1.1 注册申请书及包含信息
6.1.1.1申请人名称,可以汉语拼音表示申请人名称
6.1.1.2申请人 地址:不必须和执照地址一致,可以是经营地址、办公地址、通讯地址,可以汉语拼音
6.1.1.3申请人 国籍:根据企业成立依据法律确定
6.1.1.4申请 商标标样:商标标样规格不小于15*15mm,不大于80*80mm
6.1.1.5申请商标类别:接受一标多类形式的注册申请,申请中商标可以分割
6.1.1.6指定保护 商品: 以尼斯商品分类为商品分类选择依据,并同时接受非尼斯分类中的规范商品名称
6.2.2 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有包含申请人名称、地址、授权事项等信息,委托书格式可自行拟定。
委托书签字人职位应为“president”,“chairman”,“director general or director”等,否则需要提供证明签字人有权签字的文件;不能提供证明的,委托书应办理公证认证。
可以委托书扫描件提交申请,委托书原件可以在首次提交之日起30天内补交,无额外官费。
6.2官方规费:
注册申请 基础费: 首类 指定商品服务5项以内 (含5项) ,1,000,000越南盾/标,折合人民币282元;附加类指定商品服务5项以内(含5项),730,000越南盾/标/类,折合人民币206元;
注册申请超项费:如每个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超过5项,自第6项起加收 超项费150,000越南盾/项,折合人民币;
注册费官费:首类,360,000越南盾/标,折合人民币102元;附加类,100,000越南盾/标/类,折合人民币28元。
税率:5%
6.3顺利注册审程:
法定期限:形式审查在1个月内完成
准备数据至公告在2个月内完成
公告及实质审查在9个月内完成
实际审程 :约18-20个月
6.4注册证书6.5商标有效期
商标有效期10年,自商标注册申请日起算。
6.6 中文商标的特别提示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2款a项规定,非常见语言的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或字母缺乏显著性,除非这种标识已经过广泛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很多企业都希望能够在越南注册申请中文商标。但是,由于中文在越南被视为非常见语言,因此由纯中文组成的商标,在审查中会被判定为缺乏固有显著性而不被接受。后续虽然可以通过提交使用证据证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最终获得注册,但是由于需要提交大量的使用证据,因此通过这一方法获得注册的难度很大。除中文外,由纯韩语等非常见语言组成的商标,也会被判定缺乏显著性。
如申请人希望中文获得注册,一般可通过中文与英文或图形组合申请,且中文在组合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从而 避免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
申请,且中文在组合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从而 避免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
7.权利维护注意事项
7.1注册商标的续展
7.1.1 续展期规定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为续展期,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 为宽展期,宽展期内亦可申请续展,但须缴纳额外官费。
7.1.2 续展所需文件
注册证书原件、续展申请书、委托书
7.1.3 续展官方规费
续展官费:首类,1,200,000越南盾/标,折合人民币339元;附加类,800,000越南盾/标/类,折合人民币226元。
7.1.4 续展特别提示
相同主体重复申请相同商标不被允许,应会予以驳回。如不续展,则注册无效,但如申请人在宽展期6个月后至商标届满后一年内提交恢复该商标的申请,审查员有权恢复该商标,但可施加他认为适当的限制,并应该考虑他人的利益。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二款h项77.2注册商标的转让规定,若申请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视为缺乏显著性: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商标相同或容易引起混淆的标志,其注册证书已失效不超过5年,除非该无效理由的依据不是本法第95条第1款d项。因此,审查员在商标到期/无效5年内,仍有可能引证该商标驳近似商标的申请,除非该商标撤销的理由的连续5年不使用商标。
7.2注册商标的转让
7.2.1 注册所需文件
7.2.1.1注册证书原件
7.2.1.2转让人签署的委托书
7.2.1.3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
7.2.1.4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如有多页的,转让协议每页均需双方签字
7.2.2 转让官方规费
(按商标号计算),折合人民币184元
转让官费:650,000越南盾/标
7.2.3 转让特别提示
在越南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商标转让协议,方可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第三方在未办理商标转让的情况下使用商标可能被视为不是合法的有效使用,从而被第三方以商标连续不使 用为由 而提出撤销。
7.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7.3.1 许可所需文件
委托书、许可合同
7.3.2许可官方规费
许可官费:590,000越南盾/标(按商标号计算),折合人民币167元。
7.3.3 许可特别提示
许可并非强制登记,即便未登记的许可合同,也可以配合被许可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作为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对抗撤销程序。但是,如果许可合同未进行登记,仍然存在风险,对方可能质疑未登记的许可合同的合法性
7.4注册商标的变更
7.4.1 所需文件
注册证书原件、委托书、变更声明
变更声明需要公证,公证时间一般为5天
7.4.2 官方规费
变更官费:400,000越南盾/标(按商标号计算) ,折合人民币113元
7.4.3 变更特别提示
官方并不会定期核实商标权利人的信息是否准确,因此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不会有罚款或惩罚措施,也不会影响后续商标转让工作。但仍然建议及时通过官方更新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7.5注册商标 的使用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任何人均可以连续五年未使用撤销已注册商标。在面对商标撤销提供使用证据时,各种能够证明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证据均可接受,如商品、商品外包装、商店陈列照片;商业活动相关文件、发票、新闻或媒体广告、合同等,证据应当能够体现商标使用的时间、地点和商品。证据的原件可以不必公证认证。但是,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以宣誓书的形式递交,并进行公证。此外,如撤销进入法院程序,则宣誓书必须办理认证。越南使馆认证时间一般为9天。
7.6对中国企业的特别提示: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的快速兴起,全球化水平日益提高,出现了越来越多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上都享有盛誉的驰名商标。恶意申请人总是将目光投向他人的知名商标,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越南的一个自然人,在短时间内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了将近200个全球驰名商标。在越南,由个人或企业抢注中国驰名或知名商标的情况并不罕见。这一现状,值得所有在越南拥有商标的品牌所有者警惕。由于越南的商标制度是基于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对未注册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能够给予的保护非常有限。实际上,商标注册对于执法行动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注册商标,中国企业可能很难对越南的任何侵权者行使其权利。因此,在越南经商之前,应优先考虑注册商标;应在越南商标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商标监控,以便及时发现近似商标提出异议程序甚至进行市场调查以便在早期阶段有效地打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