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越南商标确权制度
1.商标异议制度
1.1异议基础绝对理由、相对理由
1.2异议流程1.3异议申请指南
1.3.1所需文件:
异议理由(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委托书原件
1.3.2官方规费:
550,000越南盾/标/类,折合人民币115元
1.3.3审理周期:平均周期18-20个月
1.3.4 救济途径
若异议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则异议人不能再提出申诉,只能对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若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驳回。被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若被异议人复审失败,还可以在90天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若裁定异议部分成功并将商标申请予以部分驳回,异议人可在异议期内再次提出异议申请,若再次异议失败,则被异议人商标将会被部分核准注册。被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提出复审和申诉。
1.4典型案例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简称“兴发铝业”)是中国大陆最早生产铝型材的企业之一,中国著名的专业生产建筑铝型材、工业铝型材的大型企业,在全球很多国家拥有注册商标“”。2014年1月9日,第4-2014-00591号商标“”在第6类提交申请。兴发铝业监测到该商标申请,于2016年援引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2款相关规定,对该申请商标提起异议。2016年,越南官方裁定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驳回被异议 商标的注册申请。
由于越南商标申请以申请在先为原则,因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非常有限。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可基于在先未申请但已广泛在越南使用的商标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但除非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充分证明异议人商标已在商业中广泛使用,否则越南官方支持异议申请的难度较大。
2.商标无效宣告制度
2.1无效宣告基础
2.1.1注册商标申请人没有被赋予注册商标的权利
2.1.2不符合商标保护权利授予时的保护条件
2.1.3连续五年以上没有使用商标的,依照《知识产权法》第95条规定,申请该注册商标无效
2.2无效宣告流程
自商标注册日起5年内,无效宣告申请人可以向越南知识产权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如申请人是基于不诚信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则不受5年限制。2.3无效宣告申请指南
2.3.1所需文件:
无效宣告申请书、理由书(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委托书
2.3.2官方规费:
基于连续5年未使用:470,000越南盾/标/商标号,折合人民币133元
基于其他理由:680,000越南盾/标/商标号,折合人民币192元
2.3.3审理周期:
约为2-5年,个别案件审理周期甚至更久
2.3.4 救济途径
对裁定不服的,任意一方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90天内再次向越南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若需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的,接受上诉的法院应为上诉方所在地的省或市人民法院;若上诉方在越南没有营业场所或居住场所的,则应向河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