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产品商标的可注册性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审查律师援引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于2020年作出的一项决定,以支持以下立场:许多含有大麻二酚(CBD)的产品(尤其是可食用产品)的商标不可注册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更具体地说,审查律师引用了Stanley Brothers Social Enterprises,LLC,2020 USPQ2d 10658(TTAB 2020)的建议,即CBD不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的药品或生物制品例外之列。在没有进行涉及该药物或生物制品的任何实质性临床研究之前在食品上销售。”1个这些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大多数(即使不是全部)商标驳回与CBD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用语。这个例外是否真的能够被成功调用,或者是审查员的虚假陈述,希望申请人可以折叠并放弃其申请?
在斯坦利,斯坦利兄弟社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对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为商标CW注册美国商标申请序列号86568478进行注册,该商标与国际上“大麻油提取物作为膳食和营养补品的组成部分而出售”有关。第5类。申请人提出了三个反对注册的抗辩,包括援引FDCA的上述例外适用于木瓜制品的论点。TTAB发现申请人的抗辩没有证据证明。
为了支持这一反驳,申请人引用并依靠大麻工业协会(HIA)2016年的一份新闻稿来支持其主张,即申请人的商品符合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CA)的规定,即食品或药品在大量销售之前在食品中销售建立了临床试验。该新闻稿指出,除其他事项外,HIA的立场是,在将大麻二酚制剂或产品作为“新药”提交给FDA进行检测之前,含有CBD的合法大麻产品已作为食品和膳食补充剂销售。TTAB认为新闻稿没有说服力,因为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基础证据来支持HIA的立场。TTAB进一步指出,“ [a]贸易集团对'立场'(与事实相反)的未经修饰的陈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见史丹利(Stanley),第pg16。
因此,TTAB裁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证据来支持CBD产品属于相关FDCA例外的主张,并拒绝了可食用CBD产品合法的理由,因为这些产品在临床研究之前就已经销售和出售。但是,重要的是,TTAB并没有裁定某些CDB产品不能属于上述列举的例外。相反,委员会在斯坦利的意见使申请人有可能成功辩称FDCA例外适用于任何CBD产品,包括可摄入的CBD产品,只要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据支持此类商品在食品中销售的情况在进行大量临床试验之前。
Epidiolex?是一种含有CBD的处方药,用于治疗罕见形式的癫痫病。根据USPTO,Epidiolex?是唯一获得FDA批准的“大麻衍生药物”。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6月8日展开,Epidiolex?临床试验中,2015年2美国专利商标局现在使用那些Epidiolex?临床试验为依据于在各种CBD产品结合使用的商标拒绝登记的存在。
但是,大麻以及CBD已为人所知并使用了数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3更重要的是,截至2012年底(如果不是更早的话)以及整个2013年和2014年,CBD在美国进行了市场营销和/或销售,这一事实在整个互联网上得到了反映,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可以在Internet Wayback Machine上轻松获得。4 5 6 7
因此,由于在开始Epidiolex?临床试验之前已经销售和出售了含有CBD的产品,因此从逻辑上讲,这些产品应属于FDCA的上述例外。然而,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许多含有《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商品的合法性和可注册性的立场仍然严格,这些商品仍被认为是非法和不可注册的。业内人士希望斯坦利为申请人提供一种获取其CBD商品和服务的联邦注册的途径。但是,未知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提供必要的证明证据时是否会真正接受这样的论点,即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FDCA例外,还是史丹利随着大麻,大麻和CBD行业的不断发展,它仅代表不断变化的目标杆的另一个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