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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网络数据公开时间的认定
    公众能够浏览网络数据的最早时间为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

    商标评审人员可以根据网络数据的上传时间及其所在系统时间的管理机制或者发布规律,认定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

    对于社会知名度较高、信誉良好、管理机制健全的平台发布的网络数据,商标评审人员可以直接认定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但当事人提出充分反证的除外。

    对于用户可以自行发布、编辑、删除以及设置访问权限、周期的网络数据,商标评审人员可以结合网络数据所在系统的特点以及有关信息被阅读、评论、转发等情况,综合认定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

    【简明释义】本条是关于网络数据公开时间的认定。时间是影响电子数据证明力的一个关键要素。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有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值得重点关注。商标评审人员应当注意区分公开时间与电子数据发布时间、修改编辑时间、评论留言时间、快照时间、转载时间、证据搜集固定时间等其他重要时间节点之间的逻辑关系。

    电子数据的重要时间节点审查需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开时间”是指“公众能够浏览网络数据的最早时间”。

    (2)对“公开时间”的认定可以通过数据信息形成、发布、收集、固定系统的管理机制进行直接认定,也可以通过数据信息所表现出的规律进行间接认定。

    (3)对于社会知名度较高、资信良好,信息管理机制健全的政府官方网站、行业协会网站、电商网站等发布的网络数据有标明发布时间的,评审人员可以推定该发布时间与现实物理空间一致。但是,在有相反证据证明以上时间不可信或者确有错误时,应当结合所有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4)对于用户可以自行设定、改变发布时间的网络数据,评审人员对其时间的认定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征求意见中,有观点提出第三款的表述存在疏漏,我们予以采纳,并在条文中增加了“但当事人提出充分反证的除外”的例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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