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评断
商标评审人员应当审查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能否组合起来,形成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据链。
【简明释义】本条主要强调了电子数据的“证据链”。“完整证据链”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能够完整覆盖案件事实。
“完整证据链”的形成还有赖于印证规则。除了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的印证之外,电子数据本身也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体系。
在网络空间,同一行为可以在不同网络节点留下相关电子数据,因此不同节点上的电子数据能够相互印证;在单机空间,同一行为能够在操作系统层、应用系统层和文件系统层同时留下痕迹,因而数据电文信息、附属信息和关联痕迹能够相互印证;值得注意的是,来源于不同主体、不同行为,发布于不同平台,不同类型的、内容不同的电子数据之间也能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这就要求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以待证事实为核心,全面收集、提交相关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