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委托鉴定
当事人可以委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固定电子数据,或者对于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于不属于国家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后,可以进行审查。发现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不符合相关内容和形式要求的,可以提出补正的要求;对于鉴定、检验过程和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存在疑问的,可以提出解释说明的要求。
【简明释义】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可用于提取、固定和检验分析、审查判断电子数据。一般来说,鉴定应当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但对于不属于国家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七类:电子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所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对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对电子数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数据的其他认定。
征求意见中,有观点提出应当增加“若一方委托鉴定,另一方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应予准许”。我们认为,这属于一般化的证据规则,不必在本指引中重复表述,因此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