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与关联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完整性审查】
针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争议,商标评审人员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一)查看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的记录、录像等;
(二)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同电子数据的备份进行比较;
(四)其他有效方法。
第二十二条【关联性审查】
对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商标评审人员可以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商标评审人员可以针对网络数据的公开性及公开时间进行专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