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推定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数据,商标评审人员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当事人提出充分反证的除外:
(一)采取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完整性校验、区块链、数字水印等防篡改技术固定形成的电子数据;
(二)源于政府网站信息、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专业数据库检索结果、数字图书馆查询结果、网页快照等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
(三)该电子数据对所提交或者保管的当事人不利的;
(四)由合格的第三方存取证平台提取、保存的电子数据;
(五)按照商业等业务活动的惯例形成的电子数据;
(六)以档案保管、电子文件管理方式形成的电子数据;
(七)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收集的电子数据;
(八)经由公证机关公证或者鉴定机构鉴定属实的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