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
商标评审人员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机制,如是自动生成还是人工编辑而成;
(二)电子数据的管理机制,如是否防篡改、是否保存相应的修改日志;
(三)电子数据能否同转发、转载、回复、评论等信息等形成印证;
(四)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过程是否影响其原始性和完整性;
(五)取证主体是否具有公信力、权威性,同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具备专业知识;
(六)取证工具是否可靠;
(七)取证使用的技术方法、规范是否为业内公认;
(八)取证过程有无记录,能否满足溯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