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商标权的研究
商标申请人经核准取得了商标权,就可以在生产、流通领域里更可靠、更合法地使用商标,也可以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
行使商标权,表现在肯定与否定两个方面。肯定意义上的行使,不仅表现为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商标,而且表现为在广告、说明书等宜传商品的媒介物上使用。否定意义上的行使,则表现为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上述行为。在商标未成为名牌之前,商标权主要是从背定意义上去行使的;在创出牌子之后,经营同类商品的竞争者中就可能出现罾牌的问题,所以这时商标所有人就主要关心从否定意义上行使其商标权了。
商标权的长期行使,还可以弥补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权的不足,能够在贸易活动中延长这些权利的实际保护期。一项已取得专利的产品,专利保护期最长也不过20年,保护期满后,有关的生产工艺或产品品种就进入公有领域了。如果专利权的所有人,在专利有效期内就其专利产品的特有商标获得了注册;即取得了商标权,又在专利有效期靠专利使该产品成为名牌货,那么即使在专利期过后,商标还可以不断地续展而保持有效。别人在此情况下,虽有权利用已进人公有领城的原专利技术去制造同样的产品,却无权使用同样的商标去销售这种产品。这样,原来专利权人实际上在市场上仍旧独占着这种产品的销售权,也就延长了对原专利的独占。在这里起着这种特殊作射的,就是商标权。因此,一些老企业、具有某些专利产品的企业,对于行使商标权,应把它与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相联系起来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