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指商品上标明商标的法律关系
商标使用许可是一种法律行为,在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使用许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商品范围,销售地区,价格协商方式,使用年限,广告宣传方式,有偿使用金额,终止合伺的条件等等,特别对商品质量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好质量保证,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集中体现,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这种法律行为,同样也要表现在商标使用许可的商品上,这就是商标法规定的,“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被使用许可的商标是商标权所有人的,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自然是看中了其商标的知名度及企业的南誉,所以,一旦使用了其商标,就会在其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明商标权所有人,以达到促销商品的目的。但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也必须在商品或包装物上标明。在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明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可以使商品购买者对于许可关系双方产生减实可靠的感觉,获得商品质量责任的保证;这对于促进购买至关重要,标明商标的法律关系也可以增强许可关系双方的责任感,增进合作,共同维护商标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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