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台湾商标法》公布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TIPO宣布了一项修正案草案商标法案1月7日几乎相同,这是此前发布的不到10天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的商标法案的目的是在该地区检修制度的争议解决机制的补救措施。总共将修订53条,其中9条将被修改,33条增加和11条删除。根据一系列补充法规,还将建立一个新的组织,专门处理与商标审查和争议有关的事务。
在TIPO内成立一个新部门
TIPO受到了美国专商局TTAB和日本特许厅的TAD等同行机构的启发,他们建立了一个内部部门,称为“商标审查与争议裁决委员会(TRDAB)”;暂定英文名称,直到官方英文名称为已宣布),该商标在解决商标被拒绝和其他相关问题方面拥有专属管辖权。具体来说,其商标审核功能将作为(1)驳回商标的第二次审核首次审查后提出申请,以及(2)知识产权局针对程序性事项的其他决定,例如无效的优先权要求,转让,许可,质押,续期或放弃。另一方面,争议裁决功能包括(1)无效和(2)取消。(第56-1条)
TRDAB审查争议的程序将对无效和取消机制都带来重大变化。TRDAB之前的口头辩论将成为有争议问题的标准程序。结果,TIPO将被剥夺酌情决定权取消注册商标的权利(第63条)。根据修正案草案,审查员主动发起商标无效的可操作依据也将受到实质性限制,以绝对拒绝为由,例如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第57(2)条)
TRDAB中的程序规则
TRDAB将由三(3)或五(5)名审查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每个案件进行裁决,其中一名将主持高级审查员或部门主管并由其担任。小组将在多数表决后作出决定。(第56-2条)此外,还将采取新的程序措施,例如口头诉讼,案件准备阶段,专家组在审查期间对临时意见的及时建议以及结束审查的预先通知。
TIPO以外的法律救济
根据修正案,如果某方对TRDAB的决定不满意,则该方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与商业法院(IPCC)提起诉讼[1],这意味着该部的行政上诉经济事务也将被删除。此外,将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而非管理行政诉讼的规则,对向IPCC提出的TRDAC决定提起诉讼。
由于商标争议将通过IPCC修正案下的IPCC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因此,该争议解决将成为一种对抗性程序,从而使双方成为无效/取消挑战者和商标所有人(第67-9(2)条) )。因此,在TRDAB阶段和诉讼阶段的当事方将是相同的,这是对TIPO诉讼中的对手的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意的法律改革。
证据提交领域的显着变化是,以前未提交给PRDAB的证据不再可以提交给IPCC(第67-10条)。该规则使TRDAB成为准初审法院,也坚持武器平等原则。
消除反对派
异议是目前挑战注册的三种可用机制之一。它允许“任何人”在发布后三个月内,以绝对和相对的拒绝为由,例如缺乏独特性,反对注册。这些可行的理由与无效的理由相同,无效的理由现在仅适用于“利害关系方”和TIPO本身。通过调查累积的案件,实际上约有97%的异议是由有关当事方基于相对拒绝的理由提出的。这就意味着反对已在很大程度上被无效吸收。因此,修正案草案将通过排除异议,然后实质上允许任何当事方以“相对拒绝事实”为理由使注册无效,从而将这两种机制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