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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抢注商标该如何遏制?法官亮剑了!
    来源:北京日报


    “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烈士陈祥榕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充分彰显新时代戍边战士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然而,有多个商家欲将“清澈的爱”申请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啤酒饮料、服装等产品中。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对这些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认为“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恶意将‘清澈的爱’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此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周还发布了集中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专项行动。那么,什么是商标恶意注册,又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遏制呢?

    商标恶意注册危害性极大

    商标是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商标往往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

    随着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量逐年攀升,商标恶意抢注的顽疾也日渐凸显出来。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商标注册行为。如今,商标恶意注册形势严峻,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的,同一主体囤积几百枚甚至几千枚商标,不使用、待价而沽的现象层出不穷。恶意注册商标的泛滥严重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严重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还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7种情况属于商标恶意抢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详细解释了商标恶意抢注的7种常见形式: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这是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2、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在中国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在中国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也适用。

    3、抢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亦属于该种类型。

    4、抢注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是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他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民事权利,如商号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申请注册为商标。

    5、抢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或已故名人姓名类,将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将娱乐、体育等领域已故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不正当攀附他人知名度和影响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商标法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予以制止。

    6、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活动之目的,往往是大量囤积、高价转让或待价而沽,很多情况下,所囤积商标中还包括他人在先权利标识,此种行为侵占了公共资源,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遏制。

    7、抢注公共资源标识或其他不适宜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识,这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公共资源标识或者其他不宜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

    让商标恶意抢注知难而退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若恶意注册的商标属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异议。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若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相反,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做出复审决定。

    若恶意注册的商标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若恶意注册的商标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且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可以做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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