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政策是实现创新激励所必需的
日本在2002年实施的“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只是近代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的一个侧面。从模拟方程中可以发现,目本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采取的知识产权政策各异。例如,1975年后,日本从“反专利政策”转向“亲专利政策”,1995年后,从重视保护进人强知识产权保护抑阶段,2005年后,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成为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的重要内容。从日本专利申请量指标看,1995年前后为快速增长阶段,2005年后,由缓慢增长转入下行通道。这与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政策保护力度过强有关。当前,很多发达国家国内呈现弱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走势,就是出于提高创新激励效率的需要。在防止过度保护的同时,应当看到,知识产权政策是实现创新激励所必不可少的。
原因在于,创新知识的非竞争性导致创新激励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而创新知识的可排他性决定创新的激励机制具有多种形式,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一种可以使创新收益与期望成本相吻合的有效机制,特别是在难以确定发明固有价值的情形下,较之奖励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具有优越性;但是该政策也不可避免的具有局限性,如产生引致研发投资的重复投人问题等,因此,需要政府积极参与,推行均衡的识产权政策,并在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过程中,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完善执法保护、资产运营、审查周期、信息共享、文化建设、人才建设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与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