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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政策效果
    诺德豪斯( Nordhaus,1969)认为,一国知识产权政策的设计应当兼顾权利持有人与受让人两方面的利益,做到在抑制知识产权独占权带来的垄断问题的同时,激励更多创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在未来诞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可见,维护公共利益是世界各国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原则。然而,“公共利益”是有国家维度的,各国的政策决策更多的是建立在本国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而不是从全球利益出发(吴欣望,2007)。现实中,一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最优保护政策与国家层面的有效保护政策之间存在非一致性问题。这种国别间知识产权最优保护政策的差异性通常导致一国知识产权政策在国内和海外的作用效果是分立的。在国内背景下,知识产权政策的宗旨在于保证消费者与发明者的收益之和最大;在国际背景下,国内决策受到利润在国别间流动的影响,当较之国内国在海外实施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将推动利润回流,有益于国内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利润的回流量受到一国市场规模和创新能力影响。一国的市场规模越小、创新能力越强,加大保护力度带来的利润回流收益越多,这样的国家也就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即便是市场规模很大的创新型国家,只要其创新能力足,也倾向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Suzanne Scotchmer,2005)。正是基于这原因,在 TRIPS协商中,美国等后工业化国家オ会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要求后者重视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则相反。发展中国在其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需要引进发达国家的研发技术,此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将形成价格垄断,给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带来负面影响( Deardorff,1992)。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需要政策协调。

    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也不例外,其政策效果也存在国内部分与对外部分的分立。在日本国内,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宗旨在于激励企业创新;在海外,则是为促使利润回流日本。分析该战略提出时期的日本经济背景,可以看出,当时日本产业持续向海外转移经营资源,面临知识产权海外流失的风险。因此,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功能重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技术外溢损失。从该战略实施十年后的政策效应看,促进利润自海外回流日本国内的效果显著;对日本国内知识产权创新的激励作用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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