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1)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系统性有待完善
我国缺乏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制度系统,按照著名经济学家李斯特的归纳,后发国家对于先进技术或产品往往首先经历从外吸纳的过程,之后通过制定合理的保护性规则,逐步形成自主性先进生产力,在具有领先的生产力后,再利用比较优势获利。因此,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一定是一种可以趋利避害的中性博弈工具,我国目前尚缺乏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制度系统,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自下而上的战略体系。
(2)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发展缓慢
尽管我国已逐步建立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形态公共政策,但是非法律形态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发展缓慢,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导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效用亟待提高。
以专利制度为例。专利权是科技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其有效运作需要两个最重要的条件:第一,建立以专利权为导向的涵盖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中介服务、技术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体系。在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不少地方和行业普遍存在着有技术无专利、有专利无应用、有应用无产业的现象。据资料表明:我国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率低于发达国家相关指标60%至80%的水平;第二,提供自主创新所需要的研发资金和物质条件。这一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创新投入不够。我国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低于可统计国家平均1.6%的总体水平,也低于发达国家的投入,研发投入不足直接影响我专利质量。
(3)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律有待完善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知识产权溢用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更没有专门的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只是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涉及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了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不完整、不明确,而且现有的法律规范多是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行为,没有普遍适用于国内市场上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还需要根据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以更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