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促进型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确立
1.创新促进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主要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从经济各部门职能看,应当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领导和组织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抑和鼓励发明人、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扶持和促进企业开发和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通过政策激励,促使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高校等科研机构的商业性研发;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人力资源基础。在工作机制上,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组织保障
2.协调共进型知识产权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全局性、长期性和国策性的发展战略,体现为国家以制度配置为基础,对市场主体自主创新的推动和引导,因此,需要集中政府企业、行业、社会等主体的力量,形成合力,并使之形成一个协调、配合的战略体系。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引下,知识产权政策应与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相互配合,并在有关政策出台时增加知识产权条款。在产业政策方面,应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在科技政策等方面,应加大对发明创造者的保护力度,注重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产业化;在对外贸易方面,应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在文化政策、教育政策方面,应鼓励文化创新,推动文化的版权化、市场化;在投资政策方面,应加强创新资金扶持,细化研发的财政投入。因此,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实践经验,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
3.强化国际合作型知识产权制度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表现为:第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早在1998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就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第二,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査,并授予专利权,其他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軍査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第三,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又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第四,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结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最新动向,应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的交流合作。我国作为一个在全球有重大政治影响力的发展中大国,应当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及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广泛开展对话和沟通,尤其应当注重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新一轮的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争取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修改和制定时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是加强传统资源(包括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推动在传统中医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地理标志等领域对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的国际保护,争取降低我国处于劣势的知识产品的保护水平;二是重视保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要在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中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增加与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技术转化与援助,使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三是促进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协调发展。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实现其他人权紧密结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作者精神权利、公众表达自由、公民隐私权、公众健康权、发展权等的协调发展。
目前,发达国家政府扶持企业的政策有向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阶段扩展的趋势,同时技术创新的性质也日趋复杂,这也要求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自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