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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技术匹配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一国的技术发展水平保持协调,才能体现其价值。日本在大量引进欧美先进技术时期和拥有世界领先技术后,知识产权保护呈现由弱到强的变迁趋勢。其中,第一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向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中期,当时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期已经结束,企业技术实力大幅提升,技术水平的提升一方面要求出台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之适应,另一方面又带动出口增加,形成外部压力,促使日本国内强化制度保护。

    以1975年日本出台物质发明专利制度为例,该制度借助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化保护力度。制度生效后,药品专利得到承认,新药的研发受到知识产权保护。而当时日本的医药企业已经具备较强的技术消化吸收能力,因此,该制度的出台带动日本新药的专利迅速增加。与之相比,同样在美国的压力下,实施物质发明专利制度的韩国和意大利等国,由于企业还不具备研发新药能力,并没有出现新药专利大幅增长的局面,反而造成企业利润在短期内迅速下降。

    由此,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效果不仅与一国的保护水平有关,还依赖于国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对于研发能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出台和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可能在短期内造成垄断,降低社会福利。如果产品依赖进口,还会产生向发达国家的租金转移。只有具备实现技术创新的实力,才能充分利用强化制度保护带来的激励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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