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研发激励
企业的研发成果一旦公开,就能被社会广泛使用。所以,研发投资不但具有内部效益,而且具有外部性。研究开发活动可能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外部效应比如,在企业对于自己所创造的知识在产品生产中的应用只具有部分的控制力而不具有完全控制力的情况下,就有理由认为研究开发活动的个人收益低于其社会收益。另一方面,利益激励型研发活动创造的知识必然需要满足排他性要求,至少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下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只有如此,企业才具有进行这类研发投资的积极性。一般地,一项发明的第一个发明者对该项发明具有排他权这一事实表明,对于某些研发活动来说,研究开发的激励是不断产生的。例如,超前于竞争对手去完成一项发明所产生的个人收益将超过该项发明的社会收益。
企业进行研发投资,就是要把资源向研发部门配置,这实际上是要素在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之间的流动。如果要素在生产部门的收益率比在研发部门大,那么就要流向生产部门;相反,如果要素在研发部门的收益率比在生产部门大,那么就要流向研发部门。要素在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之间流动的结果,使投入于这两个部门的要素所获得的收益率相同。资源正是按照这样的收益率原则,在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之间进行配置。由于企业进行研发投资完全出自于企业利益需要,因此,当研发的个人利益大于社会利益,或者研发的净外部效应为负时,企业就会把生产性资源配置到研究开发部门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