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分析
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决定实施药品专利,是基于以下理由:一是药品制造方法中的创新性改良专利越来越少,发明质量趋于下降;二是相似专利増加,并且与已有专利之间的侵权诉讼不断增加;三是采用不同于日本专利方法制造的外国产品的进口量不断增加;四是鼓励研制新化合物的基础研究的需要;五是药品专利出台产生的社会收益损失可以通过仲裁和厚生省的药价制度担保加以解决。
日本出台药品专利、加强保护后,日本医药化合物、医药品的专利申请数持续增加,相反,仅仅涉及制造方法的专利申请数呈下降态势。自1975年到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的20年间,日本医药产业整体的研究费用和研发投资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持续上升,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增势明显。在80年代中期,日本的药品专利中,外国申请的专利数明显增加,说明来自外国的技术引进异常活跃。伴随药品专利在世界各国的推行,日本向海外的知识产权支出在80年代后半期也迅速增加。不过,从长期看,日本出台药品专利制度,对于技术引进更加有利。技术引进的快速增加与日本国内需求的增加密切相关。这与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的情况截然不同。 Branstetter、 Ffisman和 Foley根据宏观数据分析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美国跨国公司的投资收益,促进技术转移也主要体现为美国跨国企业向东道国当地子公司的转移。然而日本却是促进了向日本企业的技术转移增加,这是例外
从数据上看,日本出台药品专利制度是成功的。自1975年到80年代中期,日本医药品的研发,特别是新药的开发和从海外的技术引进非常活跃,说明了这一点。同时,药品专利制度的出台也没有拉升日本药价。这和西德的结果是一样的。实证研究表明,与日本同时强化医药专利保护制度的其他8个国家和地区韩国、墨西哥、中国台湾、匈牙利、巴西、阿根廷、埃及、约旦,在强化前后,医药品价格也没有明显变化。这可能源于已有药品不适用新制度,而只有新药适用,因此,强化保护前后价格并不会立即变化。不过,原先当地便宜的仿制品将由高价的进口品所替代。也有研究表明,药品专利的出台提升了日本制药企业的股价。而迫于美国压力,在1986年出台药品专利的韩国制药企业则出现巨额亏损。意大利出台药品专利后的研究结果表明,这一制度的出台并没有明显提升意大利医药企业的创新活力。
之所以强化保护后的效果在日本、西德和韩国、意大利等国家之间各不相同的原因在于,当时的日本和西德企业,行业技术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出台药品专利制度具有正向效果。在1965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日元的世界排名前50位的医药企业中,日本就有10家企业,仅次于美国的22家,位列第二。第三位是西德和英国各有5家。虽然当时日本的新药开发能力较低,但是受到日本国内药价制度的保护,较之其他产业收益更高,日本的大型制药企业正致力于新药的自主研发,这是出台药品专利制度的前提条件。与之相比,在美国的压力下,出台药专利制度的韩国和意大利等国,既没有产生创新激励效果,也没有促进新药的开发。说明在一国制药产业技术水平、开发能力缺乏的情形下,出台药品专利,至少在短期看,其效果较差。
一般认为,强化专利制度产生的创新效果取决于当时的专利保护水平,在专利保护程度较低的情形下,强化保护力度将产生正向效应,之后遵循边际递减规律,在专利保护程度较强的情形下,再增加保护力度,将对创新造成负面影响。从上述分析看,这不仅与当时的专利保护水平有关,还依赖于一国企业技术开能力所达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