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国际专利的主要途径
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来取得专利保护。其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考虑。企业通常会优先考虑在将要应用发明或销售所得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获取保护
(1)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
我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我国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本国申请专利后,利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原则”。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在12个月内,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在6个月内,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中请尚未公开,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2)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利用此途径,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途径分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在国际申请阶段,我国申请人以中文提交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指定此申请有效的国家(指定国)。国家阶段即为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只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3)知识产权授权国家的国内途径
如果在没有参加上述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获取知识产权保护,就需要分别在相应国家或地区进行申请。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国内专利系统,可以通过这系统进行专利申请
(4)其他途径
还有一些适用于某一区域的申请途径,如欧洲途径(EPC)。EPC缔约方的居民可以在其国内的专利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以向欧洲专利局(EPO报。申请人只需进行一次洲专利申请,即可在列为EPC缔约方的任意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权。这比分别在每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申请的成本要低廉。申请人必须指定专利要生效的国家或地区并支付费用。这种途径授予的欧洲专利具有专利捆绑效果,相当于申请中指定的每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授予专利。其效果与由该国国内途径申请的专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