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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决定执行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颁布了《知识产权判决执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

    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一)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或者涉及不正当竞争,垄断或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案件;(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管理案件,对行政机关关于著作权,商标,专利,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裁决提出异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知识产权相关民事案件的执行

    1.诉讼期间和诉讼之前的保存

    如果因一方的行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难以执行决定或以其他方式对一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方可以申请保留该方的财产,或申请法院命令强迫或禁止该方采取某些行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自行下达保全措施,即使没有一方提出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可以发布裁定驳回请愿书。

    如果除非立即提起保存请求,否则对当事方的权益的不可挽回的损害迫在眉睫,则当事方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向要保存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为请愿书提供担保,否则,请愿书应予驳回。

    2.执法程序和财产报告义务

    各方均应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履行职责。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主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如果外国法院作出的有效决定或裁定需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则当事方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强制执行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强制执行通知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迫其强制报告其当前财产和变化,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通过在线执法查询和控制系统,由执法人员持有的资金,动产和不动产。执法人员无故拒绝举报,虚假举报或者延迟报告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入不予执行的无信用人员名单,并可以不予执行。对相关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拘留,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措施

    在确定了受执法人员的财产后,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需要采取诸如扣押,扣押,冻结,转让,出售或通知第三方等措施,以履行应有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得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和财付通上超过一年的银行存款和网上资金,不得扣押或扣押个人财产超过两年,不得扣押房地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例如三年以上的股权或知识产权。强制执行请求人要求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措施期满前,依法执行扣押,扣押,冻结的延期程序,延期不得超过上述期限。

    4.对当事方,有关当事方和非当事方的强制执行救济

    在执法过程中,任何一方或利害关系方认为由于过度扣押等原因而违法的,可以向处理执法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该书面异议进行复议,有说服力的,可以发布撤销或者修改执行令的裁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人(有利益关系的一方)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复议。

    如果非当事人以所有权或其他实质权利为由对执行主体提出书面异议,而该所有权或其他实质性权利足以阻止执行主体的转移或交付,则人民法院应在作出书面异议后的15天内进行审查有说服力的收到日期和中止执行的规则;否则,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非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认为原决定或者裁定有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如果此事与原始决定或裁定无关,则提起诉讼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起诉。

    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命令的付款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和裁定,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一审人民法院认为特殊情况需要由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请求二审法院执行,二审法院可以决定执行。自行决定或由一审法院执行。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适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规定。

    IV。刑事知识产权案件中与财产有关的事项的执行

    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合法有效的刑事判决的规定,对下列与财产有关的事务进行执法:(一)罚款和没收财产;(二)赔偿令;(三)处置随案转移的赃物和财产;(四)没收本案中转让给犯罪人的财产,并随本案转让的;(五)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的其他有关事项。

    涉及刑事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法的规定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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