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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合理商标的审查实践
    早在2014年5月1日,经过修订和实施的中国商标法就取消了商标注册的可见性要求,并首次将健全的内容纳入商标注册范围。毫无疑问,在信息快速交流的时代,健全的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迄今为止,中国的商标法已经保护了良好的商标近七年,仍然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根据作者的统计,截至2021年1月,中国商标局已正式申请了928个声音商标。这些健全的商标申请涵盖了尼斯分类体系下的所有40类商品和服务,但第2类,第6类,第13类,第19类和第22类除外。

    从下面作者撰写的“中国声音商标申请统计表”中,可以进一步注意到,拥有60多个申请的前5个类别依次是9、41、35、38和42类。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大多数声音商标(723个,占申请总数的77.9%)是中国国内申请人提出的。


    在中国,中国商标局发布的2016年版《商标审查和裁定标准》第六部分“声音商标的审查”明确规定,声音商标应采用与视觉上可识别的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此外,它还以概括和列举的形式规定:“如果声音仅直接表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目标消费者,质量,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则应认为该声音没有任何特色。”此外,还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在获得独特性之前,声音商标需要在市场上长期使用”。此外,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审查员可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合理商标的必要证据,并详细说明通过使用取得合理商标的情形。证据的使用需要证明声音的主要功能本身并不是声音,而是表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当相关公众听到声音时,他们可以将声音与特定来源非自愿地关联起来。 。

    那么,问题是如何理解仅直接代表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目标消费者,质量,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的声音,应该没有任何区别?在这方面,我们以商标局拒绝的以下两个良好商标为例:

    沉阳丽莲桂培根煎饼餐饮中心有限公司申请了有声商标号15482982“丽莲桂培根煎饼”,该商标专门用于第39类的服务。

    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申请了第34198632号“丁,曾,家”的有声商标,该商标被指定用于第34类“香烟打火机”商品。

    至于“李连贵培根煎饼”的有声商标15482982,它具体表明它在C4 / 4音乐节拍中演唱了七个李汉字“李-连-贵-熏-肉-大-饼”,音调。因此,其表达属于仅在普通语调或简单旋律中演唱和呼出的描述性短语。至于第34198632号“丁;曾;卡”的声音商标,它听起来像是由三种不同的音调和强度产生的连续的单音听觉效果。可以认为,听觉效果反映了在使用点烟器时打开盖子,转动火石轮和关闭盖子的机械声音。因此,此声音商标的表达形式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正常提供服务时,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可避免或不可避免的声音。结果,中国商标局认为,上述两个声音商标在商标法的意义上不够鲜明,因此无法注册。

    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声音商标需要在市场上长期使用才能获得必要的独特性?首先,如果声音商标刚刚投入商业使用或没有计划进入商业领域,则很难断言声音商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这是不可能的。获得注册。其次,随着现代广告方式和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创新,许多声音商标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大量的广告投资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不可能的。但是问题在于,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并不一定意味着声音商标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识别”和“区别性”。

    去年12月,中国著名的实时电子商务主播李嘉琪申请了商标号为45217353的“哦,我的天哪,买它,买它!”,并在经中国商标局审查后被最终驳回。。它使关于合理商标注册的独特性的讨论迅速带入了中国互联网上搜索量最大的主题标签。该商标属于文字通话声音商标的类型。根据中国声音商标审查的现行做法,首先应注意区分通话文本或声音本身在使用过程中起着真正的识别作用。如声商标仅属于具有普通语调或极简单旋律的单词形式,这些单词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并起到识别作用,而声音仅被视为单词的辅助背景,或“言语之声”。尽管这种声音商标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可能会被相关公众证明是众所周知的,但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它是“话语”还是声音本身作为商标。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至于声音商标一方面,如在提交时提交的文本中所述,第45217353号中的声音“具有强烈的个人风格”,并且通过现场交易的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了很长时间。在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因此,就声音本身而言,可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当然,仍然需要提交足够的使用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但另一方面,对于文字来说,它是“哦,我的天哪,买它,买它!”商标英文部分中“上帝”一词的中文含义确实是明确的。根据目前的商标惯例在中国进行审查时,仍将其归类为“明显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的标志”,因此,禁止注册和使用该商标。中文部分“买它,买它!”的意思是“买,买!”,仅直接表示第35类中指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目的,因此没有固有的独特性。总之,这种情况只是要再次清楚,即使声音商标中的声音最初是由申请人创建或首次使用的,也不能认为它具有商标的独特性。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中国成功申请声音商标并不容易。根据作者的统计,到目前为止,在已被正式接受和审查的928个声音商标申请中,只有38个声音商标被批准注册(其中18个已被外国申请人注册)。健全的商标批准注册和申请受理的比例仅为4%。


    从以上“中国注册声音商标分类统计”可以进一步注意到,注册声音商标数量最多的前三类包括第9、41和38类,共31类,占81%。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注册的声音商标总数。可以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除传统的广播形式外,声音商标还通过电视,手机,移动终端设备,互联网等电子媒体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更方便,更令人印象深刻。 。随着时间的流逝,通过不断地增强相关公众的声音记忆,这是一次又一次地聆听声音商标的帮助,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建立关联并建立唯一的对应关联,并最终成功注册。这也充分证明了信息媒体及其商业模式对声音扩展的巨大价值和影响。商标宣传。显然,这值得想要获得合理商标注册的中外申请人关注和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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