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商业秘密保护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从Campari到可口可乐再到Google的PageRank,企业和公司都继续保持商业机密(TS),以通过市场相关性和有利可图的业务运营来增强其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其中一些技术支持已经跨越了几十年,几代人和几个世纪,[1]因此,不能过分强调针对偏见性披露提供充分保护的必要性。尼日利亚由于缺乏针对特定主题的立法,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对TS漠不关心,而其他国家(例如乌干达)(通过其2009年《商业秘密保护法》),美利坚合众国(通过其1985年《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 )[2]以及《 2016年捍卫商业秘密法》(DTSA)和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1995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第39条》(“TRIPS”)),都试图保护贸易安全。[3] 与可以记录的专利不同,TS的概念在于它是“秘密”的事实。[4]因此,在监管和保护上有些“困难”。如果对TS的保护松懈,则对企业的影响可能是巨大而有害的。TS-作为知识产权的子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资产,绝不能通过不正当竞争加以滥用。[5] TS本质上是一种公式,流程,设备或其他业务信息,应保密,以保持优于竞争对手的优势;信息-包括公式,模式,汇编,程序设备,方法,技术或过程,该信息包括:(i)通过不为人们所普遍了解且不易通过适当手段轻易确定的,独立的,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可以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得经济价值的其他人,并且(ii)是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其保密性所做的合理努力的对象。[6] 虽然概念和TS的方面继续吸引分类辩论,应该提供的保护水平,但现实是,我们的21日世纪的现实需求,各国必须保障和保护TS。毫不奇怪,现有的国家TS保护框架的健全性可能是投资竞争力的一个因素,这是一个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对新兴经济体而言。 本文通过对尼日利亚适用法律框架的分析探索,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比较分析,提供了技术支持的观点,并根据发现的差距提出了在尼日利亚更有效地保护技术支持的建议。 概念问题:“商业秘密” TS的概念开始与工业资本主义的早期19上升至发展个世纪。[7]虽然专利帮助抑制了第三方从他人的研究和开发工作中获得成果;但是,它过于昂贵,笨拙且受限制,无法保护所有的技术和业务创新以及专有技术。[8]另一方面,TS不一定是创新或发明,而是通常无法获得的有价值的信息(有关流程,财务,技术知识和管理决策等)。TS包含商业上有价值的,敏感的和机密的,但会影响竞争力的信息或专有技术。[9] 第39条TRIPS将TS归类为未公开的信息,只要“ 在某种意义上是秘密的,因为它不是一个整体,也不是其各个组成部分的精确配置和组装,通常在圈子内的人们通常并不了解这些信息,也不容易被那些通常处理有关信息的人们所理解; 具有商业价值,因为它是秘密;和 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员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将其保密。” 在National Mutual诉Mortensen案[10]中,TRIPS案中的最后一项条件(也包含在UTSA中)由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为具有紧迫性的条件。在那里,可以确定的是,与物理文件夹相比,代理办公室自动化(AOA)信息以不同的,受到更好保护的格式存在,这一事实并没有使它升为TS状态。相反,重要的是提供信息的保护而不是存储介质。 因此,TS与专利(在其他IP权利中最接近TS)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需要注册[11]和20年的时间表,[12]没有地域限制,[13]和定期注册续签[14]。为了确定TS索赔,原告必须能够证明:(a)原告的信息符合TS保护的条件;(b)TS的获取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构成盗用);(c)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保护TS的行为是合理的。[15] 商业秘密:一类知识产权? 在全球范围内,TS的分类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已有特定学科的法律将其单独归为一类,[16]有些人根据合同法[17]或侵权法将TS归类为TS,该法吸引了诸如损害赔偿和禁令的民事救济[18],而另一种则具有侵权行为。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归类。[19]争议的另一个要素是是否将TS归类为IP。 尽管有些人认为TS不会授予世界专有权,因为第三方独立发现秘密不会要求采取任何行动,但其他人则认为这只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20]因此,可以将TS标记为使用权,该使用权授予使用资源的权利,并且不受使用干扰,但并不授予将通过独立努力从资源中获取利益的人排除在外的权利。[21] 仔细查看其他IP权利将发现TS尽管属于任何IP权利,但它属于其自己的一类。同时:版权保护着可能以书面,歌曲,艺术作品等形式表达的原始表达;商标旨在通过文字,图像等保护消费者的联想;和专利寻求其在不同的工艺,制剂,工艺和发明表达保护创新与发明;专门的TS仅保护迄今尚未公开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品。 理由: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 主导TS制度的问题之一是-为什么在“秘密”的情况下保护TS?保护TS并不意味着承认它们属于公共领域,可以通过分析或其他方式盗版。[22]相反,它需要保留这种机密的独创性,而这种机密对这种企业具有真正的经济价值。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说法,保护TS将有助于: 维持和促进商业道德和公平交易的标准; 通过维护开发技术和商业上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所花费的大量时间和资金,尤其是那些不能授予专利权或不应该获得专利成本的创新,来激励企业进行创新;和 防止竞争对手使用这些创新而不必承担开发创新所面临的成本或风险负担。[23] 除上述之外,TS是财产,在进行债务融资时也可以用作抵押。[24]但是,必须首先执行有关各方之间为保持TS机密而达成的协议的初步执行。进行保护的另一个原因是,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指南行动8,无形资产的一种形式TS可能是组织的收入来源。 尼日利亚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尽管尼日利亚的中小型企业(SME)和技术驱动的初创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但知识产权的监管仍然仅限于专利,外观设计,版权和商标。[25]毫无疑问,这在尼日利亚对TS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并进一步引起了人们对此类秘密受到侵犯时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关注。在尼日利亚尚无明确的法律来保护或规范TS的情况下,此类TS的发起者必须付出额外的努力以保护此类TS不会泄露给第三方或整个世界。 保密/保密协议和不竞争协议 一种这样的选择是与企业的每个雇员和承包商,特别是那些接触或接触过此类TS并可能知道这些TS的雇员和承包商,签订保密/保密协议(CNDA)。[26]另外,在辞职或解雇的情况下,如果雇用,服务或其他合同(视情况而定)中可以插入措辞适当的不竞争条款,以保护TS发起人的利益。服务。[27] 在Koumoulis诉Leventis汽车有限公司[28]中就是这种情况,上诉人在被告人的雇用下并且知道被告人的TS,然后辞职并开始与被告人的竞争对手尼日利亚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在上诉人离开被告人之后,被告人发现,构成被告人公司内部正在讨论的技术支持的商业计划现在已经由上诉人的新雇主泄露和探索,从而导致了商机的损失。 上诉人与被告达成的协议中承诺,他将在“一年内不承诺单独或合伙经营,也不会以任何身份受雇于商人工程师或任何其他公司而直接或间接地受雇或拥有权益”公司在距西非任何交易站50英里半径内开展的业务”均被视为有效。因此,上诉人应承担下级法院的赔偿责任。 起草《不竞争条款》对于确保这些规定不会冒因过于严格而被法院宣布为无效的风险至关重要。[29]在7th Heaven Bistro Limited诉Desphande案中,[30]国家工业法院(NIC)裁定,《高管雇佣合同》(外籍人员)的条款之一,即该雇员不得接受任何其他雇主的雇用。从终止或辞职之日起三(3)年内,在尼日利亚或与该公司和/或其在尼日利亚境外的股东的同一业务线的限制过于严格。因此,NIC宣布该规定无效。 同样,NIC在Samson Systems and Investment Limited诉Chmchoum[31]和Infinity Tires Limited诉Kumar&Ors[32]案中也采用了禁止竞争条款,该条款阻止员工工作五(5)年,也无法工作。尼日利亚其他任何公司的限制都过于严格,因此无效。 填补空白:强制执行救济的禁令性补救措施和其他司法方法 可能有利于TS所有者/有效被许可人的另一种补救方法是公平的禁制令-适用于存在表面证据的案件,损害赔偿不足以纠正所作所为,便利性的平衡偏向于申请人,并就申请人的损害承担保证。[33]法院一向谨记普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宜必优公司(如果有错,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会介入,以使司法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援助,或者很可能会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受伤的一方。 但是,在没有具体立法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依靠雇主来保护可以归类为TS的信息。在Nig Ltd诉Akingbehin的Aero Contractors Co. of Nig Ltd诉Akingbehin一案中,[34]被告向他的律师披露信息,而后者则以威胁勒索原告为名威胁公开机密信息,这被认为违反了对原告人施加的机密性。被告。 同样,国家工业法院在Akinsanya诉可口可乐[35]中裁定,原告向其配偶披露官方机密信息(根据举报人的投诉进行的敏感内部报告的记录),也违反了公司的《守则》。商业行为。但是,由于她被被告人不当解雇,法院未能对她作出任何赔偿。 尼日利亚关于TS的机密诉讼程序的一个障碍是,根据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1999年宪法(经修订)(1999年宪法)第36(1)和(3)条对民事事项进行公共诉讼的规定。虽然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ADR)可以帮助阻止裁决中的披露,但通过司法系统执行的裁决执行程序可能会破坏ADR诉讼最初享有的保密性。 关注事项:法定机密保护 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是,由于法规申请或其他法规交互作用,TS可能会受到强制公开的威胁(第三方)。鉴于缺乏针对特定主题的TS立法,尽管这些立法面临的挑战是与以TS为重点的条款相比,它们是有限的,但仍需要对不同的条款进行审查,以了解它们是否间接定义或保护了TS。 例如,根据国家技术获取和促进法[36](NOTAPA)制定的《尼日利亚技术转让协议注册和监控指南修订版(准则)》规定,必须提交相关的技术转让(服务)协议(可能暗示TS的公开),作为NOTAP注册此类协议的文件要求的一部分。但是,修订指南和NOTAPA中都没有相应的保护规定。即使在实践中,未经授权披露的风险很小,但也不是没有。 同样,联邦内政部通过《 2017年移民条例》第4段和根据《移民法》制定的《移民配额管理手册》(2020年修订),要求有外国参与的尼日利亚公司在开始运营之前必须获得《营业许可证》。文件清单包括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书,其中可能涉及商业模式和商业秘密的披露。[37] 尽管可以争辩地认为,提交给监管机构的公司文件相应地成为公共文件,但[38]2008年第030416号和030417号《公共服务规则》仅规定了“应格外谨慎和勤勉,以防止任何此类物品,便笺,文件或信息的知晓”。与政府的利益进行沟通”[39]但禁止在未遵循官方例行程序,政府特别许可或特别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披露该机构常任秘书长/部外办公室主任。同样,向没有合法接收权的第三方披露不大可能享受例外的效力。 根据2020年《金融法(第2号)》(第2号)第54条和第55条,对第39条和第50条《联邦税务局(设立)法》进行了修订,[40]对于违反纳税人信息保密义务的行为,现在有更严厉的刑罚[41]和定罪的刑事责任,罚款N一百万或三(3)年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披露只能基于规定的例外情况(例如遵循任何互助或双重征税协议)。这些规定可能是值得称赞的,但并未规定赔偿金或利润,也没有在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对纳税人支付必要的赔偿,无论如何产生。 同样,第1条《官方机密法》[42]规定,未经政府代表的事先授权,未经许可而传播,获取,复制或保留机密信息,即属犯罪。[43]该规定对电信标准化局的限制是将机密事项限制在可能损害尼日利亚安全的信息上。尽管这不能直接保护作为法规申请的一部分提交的任何技术支持,但制裁可能为合规提供了必要的诱因,从而避免了违规的风险和后果。 从监管接口TS保护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放心”规定可能是《 2011年信息自由法》(FOIA)第15(1)(a)条。[44]它授权公共机构拒绝以下信息的申请:“商业秘密以及从个人或企业获得的商业秘密或信息是专有,特权或机密的信息,或者披露了这些商业秘密或信息的信息”可能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因此,第15(1)(a)条是第1条的可取之处申请人要求任何公职人员,代理机构或机构保管的信息的权利。 由于明令禁止披露或有效履行公职以外的信息,或者被普通法假定为非法,而FOIA则将TS排除在披露范围之外,因此尼日利亚监管制度的累积效果可以说是有些,尽管不足保护TS。 垄断和反信任问题 可能会问一个问题:私人和公司对贸易保护的保护不会导致主导地位或垄断,从而导致市场滥用吗?这位作家不这么认为。 根据《 2019年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案》(FCCPA)第70(2)条,[45]一家企业被称为处于优势地位,“它享有经济实力,使其能够防止在相关领域保持有效竞争”。市场,并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的消费者而行事。”另一方面,垄断涉及商品,服务的制造,销售和供应的商业条款,到目前为止,它影响了尼日利亚的竞争。[46] 与TS相比,上述结果表明没有汇合。尽管TS仅限于具有经济影响的秘密,但支配地位和垄断却关注通过定价,自由贸易以及商品和服务的提供带来的竞争。 比较扫描: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商业秘密 英国(UK):英国一直在根据普通法(尤其是合同原则)加班,以给予对TS的侵权救济,直到《欧盟商业秘密指令2016/943和商业秘密(执行等)实施细则》(2018年) )发布。[47]该条例引入了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应用或知识的方式公开机密文件的情况,即使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也是如此。[48]此外,还明确规定了授予临时禁令和最终裁决的理由,以指导法院,例如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其他特定特征,为保护商业秘密而采取的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在保护交易系统方面还颁布了《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而言,第9条规定,企业不得:(a)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获得交易系统或任何其他非法手段;(b)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从权利持有人那里获得的TS,或违反保密义务;(c)煽动对TS的任何形式的侵权。违反行为会触发补救措施,例如对造成的损害赔偿金额最高为500%(或者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500万元(¥5,000,000)),[49] 禁制令和没收收入并处以罚款。[50] 对于调查期间的机密性还有进一步的规定[51],根据法律,政府机关的雇员从事的行为会助长该雇员在调查过程中意识到的TS侵权行为,因此要根据法律予以处罚。[52]在一项侵权诉讼中,TS的所有所有人/债权人必须确定:(a)初步证据表明他(所有人/债权人)已采取措施确保机密性;(b)TS受到侵犯;(c)以下任何一项:(i)侵权人可以使用TS的证据,并且所使用的信息与其侵权者相同;(ii)侵权人已经披露了该信息或存在披露该信息的风险;(iii)侵权人提出的任何其他侵权证据。[53] 美国(美国):在美国,DTSA第2(2)节规定了TS传播或传播的单方面申请。预计法院还将对被告的宣传,禁制令的内容以及根据禁制令所扣押的材料提供保护,以防止被告人对其进行宣传。如果存在盗用TS的案件,法院可以在故意和恶意盗用TS的情况下,判给损害赔偿,强制令或两倍的赔偿金。此外,在恶意盗用案件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将合理的律师费判给另一方。 结论 在尼日利亚,保护TS的需求日益受到关注,尤其是随着采用远程工作以及影响技术创新和正在开发的其他非技术理念的商业的创业基础而日益受到关注。尽管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帮助保留了这些技术支持的独创性,但缺乏针对特定主体的法律和强制性保密要求仍然是对其最大保护的巨大障碍。例如,考虑到最终可能会在法庭上通过案例法报告向第三方或整个世界公开这一事实,使用法院来保护TS或通过根据ADR程序执行裁决可能会适得其反。 就尼日利亚而言,除了已经指出的几种补救措施外,没有其他法律或机制可以保护技术支持。国民议会或州议会大厦[54]应制定针对特定主题的法律,例如DTSA和《实施细则》,其中规定禁止对TS的传播或传播实行禁令救济,在试验中采取保护性措施[55]以及对在该国没收的材料和补救措施实际或企图损害性披露,例如禁制令和损害赔偿,以及在不适当获得禁制令的情况下判给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