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
英国现行《专利法》赋予了其专利局对专利纠纷的广泛处 理权:英国专利局不仅可以处理专利申请案审查过程中的相关 争议,而且在授予专利权后也有权处理几乎所有的专利冲突诉 讼和无效诉讼,其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也有一定的行政处理权。 具体而言,包括行政处理授予专利前的相关资格争议、授予专 利前后的相关权属争议、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
英国是为数不多采用和我国类似专利保护“双轨制模式” 的西方发达国家,但其具体规定与我国相比还是存在诸多区别,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向英国专利局请求处理专利侵 权纠纷,必须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的基础上 才能进行,而我国专利行政处理并无这种限制;二是英国专利 局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有权宣布该专利受到了侵犯和要求赔 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我国现在专利行政机关只能应当 事人的请求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无权作出赔偿侵权损失的决 定;三是从英国历次《专利法》的修订来看,其专利局行政处理纯民事性质的专利侵权纠纷,乃至所有专利纠纷,均无弱化 的趋势,甚至还扩大了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范围,而在我 国如前文所述历次《专利法》修改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 权力有明显弱化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