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元气森林申请方便食品类“燃”商标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元气森林申请方便食品类“燃”商标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热门标签:智能电销机器人是什么原因 山西电销自动机器人 云南银行智能外呼系统要多少钱 泉州智能语音电销机器人 Yeta电销机器人 代理 开发打电话机器人软件是什么 南通如皋400电话怎么申请 南通客服外呼系统 高德地图标注删除
来源:界面新闻

4月7日,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1)京行终37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申请号为33182710,申请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天眼查商标信息显示,该申请号对应商标为“燃”,国际分类为30-方便食品。引证商标包括注册号为11440917、8354689等九个引证商标。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元气森林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基础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其不能延续至诉争商标。截至原审判决作出之日,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状态,元气森林公司请求法院暂缓审理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等。

上诉人元气森林公司诉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燕窝梨膏;调味品;冰淇淋”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元气森林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等。

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标签:常州 长白山 铜川 广州 佛山 鄂尔多斯 广西 喀什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元气森林申请方便食品类“燃”商标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本文关键词  元气,森林,申请,方便,食品类,;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元气森林申请方便食品类“燃”商标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相关的同类信息!
  • 本页收集关于元气森林申请方便食品类“燃”商标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的相关信息资讯供网民参考!
  • 企业400电话

    智能AI客服机器人
    15000

    在线订购

    合计11份范本: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出资协议+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扩股协议+股权激励+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