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知识产权取得的反垄断审查机制纳入专门的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机制中
对于没有重点论述的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权利滥用所造成的反竞争效果问题,目前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我国反垄断执法当局的重视,许多学者亦在呼吁我国知识产权许可方面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应当像美国那样出一部专门性的指南。对此,在《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指南》有关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中“相关技术市场”概念的提出,反映了执法当局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专门进行规制的趋势。
需要强调的是,对“相关技术市场”的蜻蜓点水式的规定对解决目前越来越凸显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审查问题越发显得杯水车薪了。反垄断当局应当尽早制定类似于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的系统性规定,当中必须明确这类市场以及创新市场(innovationmarkets)和成品市场(goodsmarkets)具体如何界定的问题。在该指南中,除了规定知识产权许可中权利滥用行为的一系列表征和相关的反垄断措施外,为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实践操作的方便性,还应当将并购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取得问题包含在内,在中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横向并购和非横向并购的合并准则的情况下,在该指南的知识产权的取得部分对该情况下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特殊考量进行规定,留待一般意义上的合并准则颁布之后再将该部分的分析适用于合并准则的分析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