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多元目的与终极目的
知识产权肩负了人类太多的责任与期望。知识产权本身包含着多元目的和终极目的。
知识产权多元目的中最突出的就是保护创作者能够从自己的创作中收回成本、获取收益;保护创作者的创作不受他人模仿和剽窃;促进知识的传播,使国民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促进技术的革新,刺激经济快速发展;丰富社会文化,满足人们的需要,等等。
例如,著作权法增进知识和学习的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其中重要的方面是保障对作品的接近。著作权法通过鼓励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促进公共知识与学习。在现实中,有些作者创作并不一定存在很明显的经济上的动机。像学者著述学术性的作品旨在表达他们自己的思想、提高自己的学术声望,而主要不是为了直接获得经济上的报酬--他们希望自己的作品广为流传。在这个意义上,一些作者甚至欢迎一个没有著作权的可以任意复制的制度。但是,由于学者的作品通常不能依靠个人的力量传播,他们必须借助出版者等传播者传播其作品。然而,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是有成本的,在没有著作权保护而可以任意复制的情况下,传播者将很难收回自己投入的成本。此时,传播者将缺乏传播作品的动力,进而导致作品的传播受到影响,作者的著作权的实现、公众通过接近作品而增进知识和学习的目的都将难以实现。著作权法增进知识和学习目的的基本机制是激励创作和传播。对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激励主要是使用市场的经济回报手段来实现的。在市场经济回报层面上,激励作品的商业化则是关键性步骤。
1790年1月,美国总统华盛顿就著作权立法向国会发表讲话:“没有什么比促进科学和文化值得你们去保护了。在每一个国家,知识都是人们幸福的源泉。如果一个国家的政策措施迅速地收到了效果,那么知识转移占有重要比例。为了捍卫自由宪章,知识以各种方式作出贡献……”
而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是通过人们无限度的创作,促进知识和文化的繁荣以及全世界人民的福祉,使人们有更好的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物质产品服务的是人的身体和情感,精神产品则服务的是人的思想),如商标权也是为了激励能有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背后所代表商品上的综合智慧,其中包括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在此种意义上出现了与专利的竞合。科学发现等智力成果因作为文化继承物的物质而不受保护是合理的,因为至少应赋予精神权利,因共有领域的需要,只是不能有专有权。
在这种意义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是一个体系;物权是一种静态的权属确认,债权是动态的交换;而知识产权是动态的生产,从一种模式上来讲:
知识产权f无形知识f无形知识转化成有形物f物权f债权f物权知识产权积蓄着有形物产生的能量。在这种意义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达成了统一,通过这种方式达成了财产权三大结构的流动和闭合。
知识产权新的理论基础支撑应当是知识产权是自然权利和独占特权的结合体。作为自然权利的知识产权不具有排他性,但具有永久性;作为独占特权的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但具有期限性。当独占特权因期限而消失时,仍享有自然权利;而当独占权过大影响他人的利益时,这种独占权就应当免除。同样,与特权相对的豁免,也应当纳入考虑范围。同时,特权应当是由国家权力赋予。知识产权的重点在于性质的确定,独占权应当只是政策性权利,应当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保留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自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