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促使技术创新成果的公开和交流
大多数自主创新成果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例如一张正版软件几百块.而盗版仅仅几块钱就可以买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创新成果不进行保护,不赋予其财产权.这些成果一旦被研发出来,其他人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地获得,从而造就了一大批“搭便车”者。技术创新主体在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并承担了创新的不确定性等各种风险之后,如果没有达到其预想的收益,其进行再创新的内在动力就会受到严重的挫伤。相反,如果国家对创新成果赋予创新主体(如企业)以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这样创新主体就可以通过成果的商业化、许可等方式获得合理的回报,对再创新给予了资金支持,这样就进入了创新的良性循环。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创新的全过程:技术开发的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或者产业化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引进技术人才、实施技术转移以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所以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科研院所的创造热情就会被遏制,投资和技术引进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都会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赋予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权利,是以技术的公开为条件的,在充分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要促进技术的公开和交流,推动社会进步。比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专利,其技术从申请提交之日起18个月内予以公布,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于符合条件的授予专利权,技术发明创造者要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其发明创造。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以及现代化的广泛应用,企业技术创新更加激烈,技术创新产品大幅度增加,而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暂,任何一家企业不可能长期拥有某项技术的垄断权,当知识产权保护期结束,或先进技术取代落后技术时,其权利正常终止或提前终止,随时都有丧失技术垄断的危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与国内外相关企业进行技术交流,或者在公知领域技术成果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以技术的公开和交流为依托,实现技术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