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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效用
    国家通过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授予技术创新权利人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确认和保护知识产品所有人的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对人类所创造的知识资源进行公平和效率的分配,从而实现对技术创新的保障和激励。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技术创新的催化剂

    各国的专利法都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将其发明内容用充分完整的说明书公开,并在法定期限予以公布。这些最新的技术情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据权威部门统计,世界上每年发明的成果90%?95%都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专利文献是人类技术创新的历史记载,也是人类智力成果的宝库。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国外,发明创造(专利、商标)已近亿件之多。技术创新人员可以通过专利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动向,从而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和途径,有效地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从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发展最新的技术和产品。据有关资料统计,运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可以达到减少创新时间90%、降低成本75%、减少风险60%的效果。

    (2)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资源在技术创新主体之间的流动和传播,使技术创新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权利,是以技术的公开为条件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人要取得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和信息向社会公开。这样,就能够促进知识、信息和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和交流,加速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使知识、信息和技术作为技术创新最重要的资源得到最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升级,知识产权在企业资本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高。通过技术贸易,企业可以出售、转让、抵押其知识产品,对技术创新中所付出的智力劳动、物质消耗及所谓的风险进行补偿,进而收网成本或者获取高额利润,从而转化为促进创新者下一轮技术创新的资金,推动技术创新不断地进行。

    (3)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积累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求创造者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向社会公开自己创造的成果。而这些智力成果信息对知识的再创造和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如专利文献内容具体,包含的技术范围广泛,并且刊有相当数量的附图和对专利详细的说明,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信息宝库。企业在技术创新前?应该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进行检索,准确把握国内外该技术的发展现状,不仅能避免重复研究,还可以从中获得启示,寻找开发新产品的目标。如美国的一个小企业?为研制开发新产品,在查阅专利文献时发现了静电复印技术,他们认为这是一项具有发展前途的新发明,于是研制出了第一台静电复印机。

    (4)知识产权保护的保障作用

    现代社会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所以要建立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让创新成果的使用者和消费者支付成本,使创新者的个人利益率趋近于社会收益率,保持对创新行为的持久激励。保护知识产权既保障知识产品的应用和传播,又保障创造者的利益,调动其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生产更多的知识产品为社会所用,最终实现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的良性循环。

    同时,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对各种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能够有效地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的不道德行为,减少道德风险对创新动力的威胁,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这样,就能够促进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形成保障技术创新良性发展的机制。

    以上所述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尽管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但仍然存在很多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授予技术创造者专有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其他人对相关成果的利用,这其实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问题,也是不同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的实际效用问题。从理论上讲,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会阻碍技术创新。保护不足,则创新热情将会随创造收入的减少而减少;保护过度,市场上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价格会上扬,产品的传播会受到阻碍,创新成本会增加,因为创新本身离不开对前人成果的借鉴。那么归纳起来,产生分歧的地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制度是否能真正激励创新,许多经济学家的研究观点并不一致。张五常先生曾对此作过一个大致的分类。第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制度有利无害,如早期的学者边沁和穆勒,他们认为保护私人知识资产可以鼓励发明创新?发明创新总是对社会有益的。第二种观点以陶西格和庇古为代表,他们认定,发明是自发的行为,是不需要金钱的鼓励和任何保障而自动迸发出来的,与专利制度无关。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专利制度有害无益,这一观点最早由贝兰德提出,后由巴塞尔完善。他们认为专利权只能授予最早申请的人,这样会造成众多的人为竞争同一专利而争先恐后地进行重复研究,还会使发明难以得到扩大和应用,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是对社会有害的。第四种观点以阿罗为代表,他依据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发明专利使用费不易收取,导致“搭便车”行为,所以发明研究需要政府的援助。但他乂认为,既然一个发明可由无数人共享,那么若持有专利权的人有权收取使用费?就会在边际上减少发明的使用,对社会是无益的。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未必有利于技术扩散、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事实上,发达国家在发展之初如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的日本和韩国都是在较宽松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下得以发展的,当时他们也都是先进技术的模仿者、大胆放肆的盗版者,低成本的技术转移成本有利于国内相关行业崛起,之后才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在发达国家以其在技术和产品市场上的垄断优势,迫使发展中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迎合发达国家的利益需要,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来说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这就要比较其产生的收益和成本。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收益和成本比较难以量化,所以它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影响一时难以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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