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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美国、日本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经验的借鉴
    (1)美国、日本依法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

    市场对技术研发的需求,是以企业取得市场效益为导向的?推动实现这种成功转化的力信就是对知识产权战略的投入和使用。技术提高已不再是单纯技术领域内的事情,而是涉及市场竞争中的方方面面,最后落实到企业能否取得法律保障下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和日本等国都非常重视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保障。美国政府基本上通过法令和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各职能部门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专利商标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联邦、州法院分别负责专利授权商标注册、依法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为更好地协调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美国将专利商标局和技术管理局划归商业部管理,受其统一部署,其中技术管理局集技术政策、技术转移与扩散、技术标准的开发等管理职能于一体。美国根据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和1992年的《加强小企业研究发展法》,设立了“小企业创新发展研究计划”和“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要求联邦部拿出一定比例的研究与开发经费,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联邦技术创新研究和知识产权开发。日本政府在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对政府如何扶持中小企业(包括技术创新)作出了规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不景气,中小企业面临种种困难,为此,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事业团法》、《研究交流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等;1995年,又制定了《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这些法律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专利申请以及商业秘密保护都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使得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知识产权建设有了法律保障。

    (2)美国、日本出台并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与创新的扶持政策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完善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完善,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承担着企业的各项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因此,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日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贷款优惠等。中小企业进行的尖端技术研究及满足社会需要为目的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经费或工业化试验阶段研究开发所必需的设备费和运转费,其中一半可由补助金提供。研究取得成功时,研究试验阶段的收入可作为其收益,到实用阶段后5年内偿还,不收息。1985年日本政府分别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这两个税制中规定,企业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税7%,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和试验经费免征6%贷款优惠,是指政府或政策性银行,以低于商业银行的利率向企业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提供贷款。政府还规定,政府金融机构对风险企业普及新技术所需的设备投资,给予长期低息贷款。

    美国也通过强有力的财政金融政策予以支持。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担保的类型主要有:一是一般担保贷款,对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以上,期限最长可达25年的担保;二是政府扶持重点行业(如机械和电子产业)的大型企业掌握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策略,除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项目由政府资助、公共研究机构承担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项目都由政府和企业合资完成。因此,美国大企业集团拥有大部分的核心技术专利,自主创新能力快速提高;而中小企业和大学、研究机构几乎没有原创性的核心专利。近年来,美国政府将原来扶持特定产业改为功能性支持系统,平等对待所有产业,开始重视中小企业和其他研发机构的实力,逐步提高其自主开发技术的能力。一方面通过注入商业化资金、提供专利费用减免、建立在线专利技术市场等措施援助中小企业研发、申请专利、加速技术成果商业化步伐;另一方面帮助大学建立自由的技术转让机构,负责各种专利事务。除此之外,美国允许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抵押贷款,这为小企业融资打开方便之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美国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资金缺乏的局面。

    (3)美国、日本中小企业重视自身知识产权建设

    日本大部分中小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从事专利申请、商标设计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工作。如果因企业规模小没有专门管理机构,并不意味着它们远离知识产权,小型企业也不可避免地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因此,中小企业为避免势单力薄的缺陷,建立行业保护联盟,对侵害知识产权所属企业的行为,采取联合对抗,使知识产权制度行业化、社会化。这也可以看成是更广义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范畴。

    日本的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建设中实施知识产权与技术相结合的策略,定期召开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会议,进行协商、沟通,进行技术交流并各自发表知识产权策略。日本的中小企业还与其他大企业结成知识产权联盟,共同控制市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广阔,市场开放度日益加大,众多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纷纷参与竞争,日本科技型跨国中小企业在技术领域与竞争者没有比较优势时,通过与竞争者合作,形成知识产权联盟,甚至将令利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共同控制发展中国家市场。除此之外,日本中小企业还制定奖励制度和责任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鼓励开发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商业秘密和专利申请前的技术泄密。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建设中已经真正发挥了建设主体的作用。

    下面介绍美国中小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建设经验。美国企业实施超前的知识产权扩张战略,有长远的战略意识。由于知识产权有显著的国界性,国外企业为将产品打入他国市场,会提前很久就做好竞争的准备。如在中美关系处于非正常化的五六十年代,美国企业无法进入中国,但看好中国潜在的巨大市场,于是一些美国企业家纷纷到中立国瑞士注册公司,再以瑞士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自己的商标、如“RAYBON”(雷朋),“博士伦”等,耐心等待了20年后,当时的中小企业都变成了今天的大企业。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他们顺理成章地进入了中国市场。除了重视商标战略外,美国小企业把专利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竟争战略的核心,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美国中小企业在重视技术研究开发的同时,还高度重视专利权的获取,特别重视海外专利权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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