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分析
美国在20世纪后期曾由于政府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甚至在1979年一度停止了专利授予工作,这使得美国的一些发展迅速的高新技术领域,时常出现刚刚获得专利权而技术已经过时的现象。面对欧洲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崛起.使美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大降低。1981年美国政府的一项调查显示,拥有高强度RD投资的美国新技术企业利润增长率是低强度R.D投资企业的3倍,生产率为2倍、就业增长率为9倍,而价格增长仅为1/60美国政府面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深刻反思、,结论之一就是美国在经济竞争中最大的资源和优势在于科技和人才,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使得外国能够轻易模仿,并凭借劳动力和制造业的廉价成本优势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为此,美国总统卡特在1979年提出“要采取独立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并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从此,利用长期积累的科技成果,巩固和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以保持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衡主地位,成为美国企业与政府的统一战略。
美国是知识产权制度最完善、技术水平最高的国家。但立国之初,美国的科技水平远不及欧洲大陆。面对英国的技术封锁,为鼓励创新,美国首次在宪法中明确专利制度,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从此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这一举措极大地鼓舞了国民技术创新的热情,也奠定了美国自行研发的基础。
19世纪中期,美国改进专利制度,促使国内专利申请量呈几何态势剧增。其中的实质性审查制度,保证了此后授予的专利质量一直平稳地保持较高的水平;同时专利期限的延长能使权利人获得更多的垄断利润,引导发明创造开始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到20世纪中叶,美国已有200所大型工业研究实验室和2000个其他类型的实验室。共同的利益使产研结合,加快了技术成果创造和商业化进程。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一些大公司开始出现研发部门。专利不仅成为其创造价值的产品,而且用来衡量这些部门的生产效率和重要性。由此看出,专利权开始纳入企业创新管理体系中,内在的激励机制和外在的约束制度使专利制度真正成为创造利润的“发动机”,成功地激发了企业原创开发技术的活力和将其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动力。同时,美国还利用各项法律法规维护本国利益。一方面,充分发挥司法效能,将发明创造的私有财产权置于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内;另一方面,在实施专利制度时采取国内外差别对待的态度。比如,1790?1836年间,作为技术净进口国,美国专利只授予本国公民或居民,后改为对外国人申请专利实行10倍于国内公民的收费标准(如果是英国人则再多出2/3),直到1861年外国人才被无歧视地对待。这些积极措施成功地激发了国内的技术创新,此后美国成为最大的技术输出国。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使美国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看法发生了变化,有关知识产权产生垄断的问题凸现出来,引起朝野上下的质疑。美国进入抑制专利的反垄断时代。此后的《谢尔曼法》等特别用来规制各种卡特尔以及与之相伴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法院对专利权的授予实行相当严格.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时常败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摒弃以往对经济自由放任的态度,开始通过经济立法干预经济运行。为保护和促进私人企业的发展,美国制定了现有的各类知识产权法,进一步确认了创新者和发明者对其相应成果的权利,从而使国内企业的原创能力持续增强。
因此,美国将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作为重新赢回经济优势的筹码。因而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产业竞争力的国家发展战略。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是允许政府实验室和公立大学保留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有权实施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并有义务按RD投资比例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其主要政策内容包括:①受补助对象可获得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②联邦政府拥有征用权。③技术转让是研究机构的责任。④技术转让权利金必须分配给技术发明人。此后,美国政府长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一系列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强化对创新企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产业竞争力,这对近20年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版权产业的迅速发展及知识经济的出现与长期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有较为完备有效的科技创新体制,将高科技产业作为第一大经济支柱,在扩大对教学和研究直接投资的同时,通过研究项目和采购合同影响科研机构的研发活动;调动工业企业的研发积极性,并通过制定投资和技术标准,减少研发中的盲目性。此外,政府明确鼓励建立产、学、研合作机构以及合资创办高新企业,即由企业出资,高校、科研机构出技术,大学与政府部门密切合作,通过增加技术创新大幅提高教育质量;大学也与企业搞合作研究,课题大多由双方共同提出,研究成果一般都会被企业直接应用于产品开发中。如美国四所一流的研究型大学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斯坦福大学的合作研究中心,就是其中较为成功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