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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知识产权制度
    专利法在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尽管是比较成熟的,但与《TRIPS协议》相比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为此,应该改变我国现行的专利立法模式,即变综合立法模式为分别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在专利立法上实行的是综合立法模式,即用一部专利法保护三种专利权,弊多利少。因为三种专利权的技术创新水平和质量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发明的技术创新水平最高;实用新型泛指小发明,技术创新水平较低;外观设计涉及的是美学问题,并不是工业生产实践中所提到的狭义技术问题。把三者统称为专利,不但在理论分析上欠妥,更重要的是实践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所以,用三部法律保护三种权利是比较好的一种选择。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是在合理保护创新者利益的基础上,促进技术有偿利用与扩散。但是,随着世界贸易竞争的激烈,知识产权滥用现象与日俱增。我国由于技术水平不够发达,在很多领域都要受制于人,在抵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法律上又存在缺失。姑且不说处于成K阶段的我国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也是需要的。美国环球公司因购买Aping公司的专利后又恶意闲置不用被判处罚金1197.5万美元,就说明了《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以,作为能够维护良好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法》,不失为我们与发达国家不公平贸易对抗的一个有效手段。至于具体方法,国际上一般采取制约技术许可中限制竞争的行为和利用强制许可措施处理恶意闲置专利的行为,而我国在借鉴这些方法的基础上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探索适合国情的反垄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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