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对策
解决区域法律冲突可采用的方法有两种,即通过冲突法途径和通过统一实体法途径来解决。由于工业产权的地域性,冲突法途径的作用有限。统一实体法途径较之冲突法途径有诸多优点,且为各多法域国家在解决该种冲突中所追求的目标。但是,我国之所以存在多法域的局面,是由于诸区域历史发展的社会因素及诸区域间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习惯的差异所致,加上台湾和大陆统一的日期也未确定,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实体法的统一。
尽管如此,鉴于统一实体法的诸多优点及国际发展趋势,建议我国区域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以协调申请制度和统一实体法为最终目标。具体的协调对策如下。
1.区域网建立良好、稳定、畅通的对话机制
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如果缺乏有效而及时的沟通,那么各区域就不能对彼此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有一个深刻认识,从而缺乏对彼此的尊重和理解,导致区域间很难对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政策和方向达成统一的认识,在协调过程中难以保证立法质量,不能使其立法及时跟上经济形势发展的步伐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尽快成立一个专门的职能机构,研究有关工业产权协调的政策和机制,负责区域间的联络,听取各方的协调意见并反馈给其他区域,收集国际工业产权协调动向资料并对某些协调事务进行操作。
2.各区域可单方面对工业产权领域的某些冲突进行规范
在各方的协商还处于雏形阶段时,这是比较快速简便而有效的方法,至少可以使得各区域在某些实体规范上取得一致。如大陆对于香港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承认,将有关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做法,都可视为大陆为协调各区域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作出的一种努力。
3.根据互惠原则或双边协议,首先在某两个区域实现工业产权材度的协调
目前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大陆、香港、澳门三区域并存的局面已形成。因而大陆、香港与澳门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已具备条件。而香港和澳门无论是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过程上。还是在区域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上,又或是在区域政治制度和主体地位上,都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首先实现香港和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协调是比较切实可行的。
4.制定区域工业产权法协调基准
参仿TRIPS及欧盟的做法,由各区域共同制定出工业产权协调标准,并要求有关区域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域内法的修改,使之符合协调标准的规定。这样可在工业产权制度实体规范的某些方面取得协调和一致。
5.订立区域工业产权合作协议
参仿《专利合作条约》或《欧洲专利公约》的做法,由各区域共同制定类似的“条约”——“中国区域工业产权合作协议”,统一工业产权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工业产权区际申请统一受理和审批,经批准后的区际工业产权,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具有与各区域工业产权机关自己批准的工业产权完全相同的效力。除了协议中列举的无效原因以外,区域工业产权机关不得用其他理由宣布区际工业产权无效。工业产权授权后的法律保护问题,仍由各区域工业产权法律规定。
6.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
在中国诸法域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充分发展、条件成熟的时候,采用类似法语非洲国家《班吉协定》或欧盟的《共同体商标条例》及其拟议中的《共同体专利条例》①的协调模式,由诸区域共同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建立统一的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同时各区域不再保留自己的工业产权制度。这样,尽管中国诸区域还是独立的法律区域,但在工业产权领域,只存在单一的法律制度。至此,中国在“一国两制”下存在的工业产权制度协调问题,将得到彻底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