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对我国区域工业产权制度协调的影响
由于香港、澳门、大陆和台湾四个地区都已经加入WTO,该组织中的TRIPS将对中国诸区域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因素。
(一)积极影响
1.推动了我国各区域工业产权嗣度的趋同化
由于TRIPS的推动,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工业产权制度将在该协议的框架内达成某种程度的一致,从而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趋同化倾向。
按照TRIPS的规定,Wm成员的工业产权法应达到该协议的最低标准。这就意味着,其成员的工业产权法必须在保护范围、执法程序、保护措施、处罚力度等诸方面按该协议的规定执行。这在不同区域工业产权保护水平之间走向越来越一致架起了一座桥。①因而,当诸区域都按该协议的标准完善、修改各自的工业产权法时,也就是其工业产权法趋同的过程。这种在实体规范上的趋同,对诸区域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乃至统一起到了推动作用。
2.解决了区际工业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待遇和优先权问题
(1)待遇问题
国民待遇原则是TRIPS的一项基本原则。TRIPS在第1条第3款专门对该协议有关“国民”的特指含义,作了一个注解。这就是该协议的注l所解释的:对本协议所说的“国民”,在舢的成员是“独立关税区”的情况下,是指居住于该区域内,或在该区域内有实际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根据这一原则,外域居民在内域申请专利或申请商标注册时,享有与内域居民相同的待遇。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在各区域贸易往来中,特别是大陆与台湾的两岸贸易中,“给彼岸的居民以相当此岸居民相同待遇,又不用‘国民’一语,有利于两岸离开敏感的政治问题而发展贸易交往和互相保护知识产权。”②
(2)优先权问题
根据TRIPS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wro成员应视为《巴黎公约》的成员。①这样一来,中国诸区域均适用《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在某一区域提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在其他区域应享有优先权。②
3.解决了涉外工业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优先权问题
根据各区域所承担的TRIPS义务,在wro成员中提出的在先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在中国各区域均享有优先权,同时外国人在中国某一区域中提出的在先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也可在其他区域享有优先权。显然,前者属于国际优先权,但后者能否按国际优先权对待,尚需进一步探讨。
(二)消极影响
1.强化了各区域在工业产权事务中的独立性
TRIPS对各区域工业产权制度的分立态势起到了加固作用。本来在传统的依《巴黎公约》建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由于要求缔约主体是国家,因而将促进各区域在中央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从事工业产权的国际事务,进而促进诸区域工业产权体系向中央工业产权体系靠拢。但是,TRIPS并不要求其缔约主体是国家,香港、台湾和澳门都以“单独关税区”的名义成为WID的成员。这样一来,在wro的框架内,各区域间由一国范围内的区际关系转为缔约方之间的关系,⑧各区域都可根据最惠待遇原则直接要求享有与其他成员一样的权利。在一定的意义上,增大了各区域在工业产权事务上的独立性,从而增加了区域间工业产权制度协调的难度。
2.削弱了中央政府在工业产权国际事务中的地位
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和有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以国家为成员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如WIPO和《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会议,有关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但不得单独组团参加。然而,由于WTO中TRIPS的存在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使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由WTO来主持,从而使香港、台湾和澳门有越来越多的机会与大陆平等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降低了对中央政府的依赖程度。另一方面,姗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WTO成员应视为《巴黎公约》的成员,故香港、台湾和澳门也可以享受《巴黎公约》等条约提供的便利,致使香港、台湾和澳门按其自身机制运行即可满足其参与工业产权国际事务的需要,从而削弱了中央政府在对外工业产权事务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