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局限性
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存在以下局限性:
(1)传统知识产生的时间不明
传统知识的产生往往没有确定的开始日期,大多是特定民族或社区祖祖辈辈相传并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无法得知完成的日期,从而不适应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要求。如版权保护的是已完成的作品、有的保护期是从作品完成之日开始计算等,有的国家专利保护的只是发明的最先完成人。而不知传统知识的产生时间,就难以确定其是否应受保护。
(2)缺乏文献记录
许多传统知识只是通过口头传播与保存的,缺乏书面记载。这导致其本身的内容和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缺乏确定性,同时难以评价其是否满足专利制度的新颖性、创造性和版权制度中的独创性。
(3)保护期的长期性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规定的保护期较短,大多为几十年(但商标权保护期可以不断续展),而传统知识的性质决定了其保护期的长期性,否则失去了保护的意义。
(4)完成者的集体性和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私权,保护的是个体的权利。而传统知识的产生过程决定了其完成者的集体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保护传统知识主要是保护集体的权利(国家主管部门、村庄、部落、社区等)。
当然,也有人认为,集体创作与所有并非是所有情况下传统知识体系的特征。例如,有些民间文艺作品是个人创作,集体使用和欣赏。其次.知识产权并非都是个体的权利。越来越多的情况是,发明或创作是许多人集体完成的,这些人被列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作者,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集体所有。代表股东共同体拥有知识产权的大公司比大多数确认的传统社区要大和分散得多。①同时,商标法承认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记保护的也是集体的利益。此外,在音乐产业中,音乐作品的版权集体管理也进行了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