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1.保护现状
在我国,传统知识除了可以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保护外,还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从1993年起,我国给予包括中药在内的药品以专利保护。到1998年,在我国,涉及中国传统药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达到9872件,中药一直是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量占第一位的领域。此外,我国国务院于1993年还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形成了我国独特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200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建成并通过了WIPO传统知识工作组检索测试的“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CTCMPD)。
到2001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57件,如“景德镇陶瓷”、“涪陵榨菜”、“绍兴黄酒”;我国已将60多种产品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包括镇江香醋、贵州茅台酒等。一批有悠久历史的知名品牌如“同仁堂”(药店)、“全聚德”(烤鸭店)等成为注册商标而受到《商标法》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首例侵害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以法院判决《乌苏里船歌》系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而告终。传统工艺美术可以受到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保护。
含有传统知识的植物品种如果符合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1998年,我国科技部和卫生部共同制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规章。
此外,一些省市也颁布了涉及保护传统知识的地方法规,如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at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等。
世界闻名的“云南白药”配方、 “景泰蓝”工艺、川剧中的“变脸”绝技等可作为商业秘密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对策
我国是传统知识最丰富的国家,为有利于传统知识的保存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国政府应高度重视传统知识的保护,研究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国家政策和战略。在没有更合适的专门法保护之前,尽量利用现行有关法律如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来保护传统知识,完善有关立法;积极参与国际上的有关探索活动,推动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规范。同时,应提供技术、法律及设备、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援助,帮助当地社区鉴别、分类、记录和文档化有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探讨传统知识的集体管理模式,帮助有关成员取得、维护和管理、实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