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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传统知识的其他法律形式
    1.合同法

    传统知识尤其是遗传资源的持有者和使用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提供的形式、时间,使用者使用的目的、范围等。持有者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规定利用其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所获利益的分享方式、基于其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发明创造或作品是否主张有关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归属方式、标明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的来源、保密事项、对持有者的人员培训、技术转让等内容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成本也高,加之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等方面的限制,使大多数传统知识持有者无力利用合同来调节传统知识的取得与利益的分享。为此,WIPO正在着手起草有关的示范合同来帮助传统知识持有者。

    2.社区习惯法

    用社区的习惯法和约定来保护传统知识已为一些土著社区的宣言、声明及章程所拥护。1997年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批准的《美洲土著人权利宣言》(草案)承认了土著习惯法。同样,国际劳工组织169号公约在涉及独立国家的土著与部落人时也支持对习惯和习惯法的尊重。有的国家在法律中明文承认社区习惯的法律效力,如菲律宾在有关遗传资源的取得制度中规定,在土著祖传的土地和文化社区内,勘测遗传资源必须“符合该社区习惯法并事先取得该社区的同意”。但是,社区习惯和惯例的法律效力只在极少数国家得到承认。

    3.专门法

    一些国家和传统知识持有者指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存在局限性,需要研究保护传统知识的新法律,以保护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包括的部分传统知识。

    在国内层次上,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如巴西、哥斯达黎加、印度、尼日利亚、巴拿马、秘鲁、菲律宾、南非、泰国等已经或正在制定这样的法律法规,而且大多属于只保护某一种传统知识的专门法,如泰国的传统泰药保护法、中国国务院1997年制定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

    在国际层次上,WIPO与UNESC合作于1982年制定的“制止非法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其他非法行为的国家示范法”,当属于一部保护传统知识有关主题的专门法。不过它只是示范法,没有强制约束力。另外,联合国土著人口工作组在土著人的权利框架内,详细列出了“保护土著人遗产的原则和指南”,也属于国际层次上专门立法的一个例子。

    应当指出,随着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国内保护传统知识的制度作用有限。传统知识的使用者很多来自国外,并谋求在国外取得知识产权。因此一些国家呼吁尽快建立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框架,包括签订有关国际公约。

    在跨区域层次上,几个区域性的政府间组织和机构已经制定或考虑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或示范法,如安第斯(Antigen)共同体成员国通过的四项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权利的共同条款(Comnmn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Breeders of New PlantVarieties)、版权与邻接权共同条款(Common Provisions Oil Copyrightand Neighboring Rights)、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Common Regime On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和共同知识产权制度(Comm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此外保护传统知识的共同制度(CommonRegime Oil Protection ofTraditional Knowledge)在起草中;非洲统一联盟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oAU)于1998年6月通过并于2000年修改的保护当地社区、农民和育种者权利的示范法(aModel l 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l ocal Communities,Farmersand Breeders)以及遗传资源获取规则(the Regulation of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东南亚国家联盟(the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Asian Nations(ASEAN))10国阐述的“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 (Framework Agreement on Access to Biological and Genetic Re.soui℃e8);太平洋岛国正在考虑起草保护太平洋地区传统知识和文化表达的特别示范法和指南(Mode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Expressions of Culture in the Pacific regioil)。

    一些专门立法中有诸如“标明来源”、“事先同意”和“利益分享”的要求。即利用传统知识或基于传统知识作出的发明申请专利的,要在有关文件中标明所使用的传统知识来源国家或社区的名称,出示取得有关传统知识主管当局或传统知识持有人同意利用其传统知识的证明并给予传统知识持有人以利益分享的合同等。目的在于核实遗传资源的取得和有关传统知识的利益分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另外,有的国际组织、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及私人部门制定自愿遵守的指南和行为规则、编制传统知识的详细目录、建立其数据库等,作为无法律约束力的传统知识保护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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