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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PS协议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
    (一)TRIPS协议中规定的二者之间的关系

    TRIPS协议第35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同意,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条至第7条(其中第6条第3款除外)、第12条及第16条第3款,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此外,全体成员还同意遵守TRIPS协议所作出的新规定。

    实际上,TRIPS协议所纳人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条文,也就是该条约的“实体条款”。也可以说,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基础上再增加TRIPS协议规定的新内容就构成了TRIPS协议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涉及到程序性问题时,仍然还是要依据TRIPS协议所规定的程序。况且《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至今还未生效,因此在处理①截至1999年1月15日,只有埃及批准了该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时,最主要的依据还是TRIPS协议的规定。

    (二)TRIPS协议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具体比较

    1.关于受保护的客体。《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3条规定,不论集成电路是否被结合在一件产品中.该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均应受到保护。换句话说,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的客体是“布图设计”和“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不过,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具有“原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其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常规的设计。如果一项布图设计是由常规的多个要素互联组合而成,只要其组合作为一个整体符合“原创性”要求,也应受到保护。

    TRIPS协议第36条规定,各成员应将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进行的下述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商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3条的规定相比,可以发现,TRIPS协议扩大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即在保留了“布图设计”和“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这两种受保护客体的基础上增加了“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商品”这一新的受保护客体,从而加强了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

    2.关于权利持有人的权利。《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了布图设计权利持有人的权利范围,包括:复制权、进口权、销售权和发行权。按照TRIPS协议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协议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保护的权利范围是一致的。

    3.关于权利的限制与例外

    (1)合理使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6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方应规定,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进行的下列复制行为是合法的:第一,为了私人的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的目的;第二,第三者在评价或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第一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符合原创性要求的布图设计(“第二布图设计”),则这第三者对其“第二布图设计”进行复制以及商业性的进口和销售,不构成对第一布图设计权利持有人的侵权。按照TRIPS协议第35条的规定,协议实际上采纳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2)强制许可。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6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对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如果第三者按照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的许可,并且有关缔约方认为授予非自愿许可对于维护其视为重大的国家利益是必要的。那该缔约方可以颁发非独占的强制许可证。但是,该强制许可只能针对在该缔约方领土内初次使用的布图设计、并应以第三者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费为条件。关于强制许可,TRIPS协议不承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6条第3款规定的有效性,强调有关布图设计的任何非自愿许可,或政府使用或为政府使用的、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活动应适用协议第31条关于专利强制许可必须满足的第1至第11项条件,从而严格限制了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

    (3)善意侵权。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均应规定,对于善意获得侵权的集成电路的人。如果他进行复制或进行商业性进口和销售时不知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应知该集成电路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则他的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合法的。TRIPS协议第37条第1款在重申了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有补充规定,各成员应规定:在此等行为之人获悉该布图设计原系非法复制的明确通知后,a.只能继续经营完库存或预购的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有关商品;b.有责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c.支付报酬的额度应相当于自由谈判签订的有关该布图设计的适用许可证合同应支付的使用费。

    4.关于布图设计的保护期。按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8条的规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8年。相比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TRIPS协议第38条关于保护期的规定则更加具体: (1)在要求将注册作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不得少于从注册申请的提交日起,或从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 (2)在不要求将注册作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不得少于从该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 (3)尽管如此,世界贸易组织任何成员均可规定为布图设计创作完成起15年。可见,TRIPS协议不仅延长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而且具体规定了这一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可以说.这种规定“既提高了布图设计的保护水平,也增强了有关布图设计保护期的可执行性,从而有利于统一布图设计的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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