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制度建立时期
辛亥革命成功后,中国专利制度真正的建立和形成。1912年12月,辛亥革命以后,民国工商部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其内容规定对发明或者改良的产品,除了食品和药品之外,授予5年以上的专利,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专利法基本要素的成文法。1930年以前,曾依据该项章程批准过135项专利。哒一章程实行了11年之久后,农商部颁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把保护对象扩大到制造方法的发明或者改进,专利的期限是3年或者5年。此后1928年6月,民国农工商部又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其奖励对象是对工业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分别授予10年、5年或3年的专利权。1932年9月公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将专利权的期限该为10年和5年。后经修改该条例所保护的对象又增加了“新型”和“新式样”两种专利。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专利法》。该法共分为发明、实用新型、新式样和附则等4章共130条。该法于1949年元旦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历经5次修改,最新的修改案于1993年1月公布,目前仍在台湾地区施行。与此同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为促进根据地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相应的颁布了一些保护发明创造的法规。如《哈尔滨市有待专门技术人员暂行条例》、 《华北地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等。对革命根据地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