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获取和维持程序的立法完善
(一)获取、维持专利权程序中的透明度问题
TRIPS协议第41条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执法中应使执法程序公平合理。此规定在各国立法中都不同程度的得到体现。如:简化司法程序.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我国在新的专利立法修改中对此也作出了很大改进,如规定了对专利申请的司法终审制度。然在专利获取程序中的透明度上仍与他国立法存在差异。表现在,我国在专利获取和维持程序中并未规定其他国家所确认的听证制度.不失为一种立法遗憾。 .
听证,是指权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一是为公民提供参与机会,使行政决策尽可能广泛反映民意:一是防止行政专制,使行政决策尽可能合理,包括平衡社会各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人们的不同利益,以及尽可能避免决策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其成因:行政机关作为一种权力机关,基于权利存在即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上设置听证、公开原则等程序规范行政机关行为。
笔者认为:在专利领域中,专利的获得和维持专利权的程序和行政撤销程序和诸如异议、无效和取消等程序中一样,行政机关享有决策的职权,这样就存在权力滥用的风险。如果专利法在行政机关行使这些职权时赋予利益相关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那么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专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另一方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JtL;'b,从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价格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经验来看,我国也具备了制定专利制度中的听证制度的能力。因此我们应该在专利立法中确认听证制度,以保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便符合TRIPS的立法精神。
(二)简化专利申请手续和审查程序
TRIPS协议第41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当公平合理。它们不得过于复杂或花费过高或包含不合理的时效和无保障拖延。但我国专利立法中的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繁琐与TRIPS的要求存在差距。针对这种状况,首先,我们有必要尝试将某些收费项目和管理模式予以合并、简化,以方便申请人,节约管理成本。其次,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尝试建设电子申请制度,提高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的效力。如日本、韩国、欧洲、美国等专利局都在着手建设。很多国家都相应修改了专利法的有关条款.使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电子申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