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我国现存的保护较为完整的商标是北宋时山东刘家工夫针铺所采用的“白兔”商标,而在元明清时期,由于商品经济进展缓慢.商标的作用没有得到较大的体现。我国近代商标的发展始于20世纪初期,但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早期限有关商标的法规是按照外国人的要求,保护外国人商标的条款i有显著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如1903年的《中美商约》和《中日商约》等均体现了这种不平等性。中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这部法律是由当时掌管清政府海关的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起草的。该章程实行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公布后不久,该章程就被废止。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从1904年到1923年期间,商标注册共25900件.几乎全部是外国商标.,这也反映出中国当时的半封建和半殖民地性质。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35年和1938年做了两次修改。1949年以后,台湾地区一直在沿用该法,并进行了修改。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7月28 13,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商标管理法规。1950年9月29日又批准实行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63年,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同年4月国家工商局又发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条例的规定很简单,突出了商标管理的内容,有明显的时代痕迹。 “文革”期间,商标法制受到破坏,商标注册工作被迫停止。商标的使用处于混乱状态。197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局,开始对全国商标进行清理整顿,恢复了商标的统一注册。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 13起施行,此项法律的颁布及其后来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条款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正式诞生。我国继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85年3月19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之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1989年又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这样,我国就成为商标权多边国际保护成员国的一员。为了适应国际条约的要求,强化商标制度保护力度,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了新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0年8月8日发布,10月1日起又施行了新的《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另外,还制定了一整套商标行政管理规章。我国商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又为改革开放的扩大和深化提供了有力保证。1993年进行了《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改,2001年进行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