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
商标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商标的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标法律制度包括了以商标法为主的所有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细则和办法等的总和。
(二)内容
商标法律制度所调整的是指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权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
1.商标管理机关与注册申请人之间,在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商标注册人相互之间因注册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和争议所发生的关系;
3.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
4.商标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问因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关系。
(三)近代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世界上最早的商标制度产生于法国。1803年法国颁布了《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使用越来越广,形式也愈加完备。但随之伪造仿制商标的情况也日益增多,而因为没有法律条文予以保护,商标的合法使用者根本无法阻止他人的仿制行为。因此,在19世纪较为发达的法国,为了保障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其经济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自己商品上所做的特殊标志从法律上加以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商标只允许商标标志人使用,其他人不得仿冒.这就是《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的产生。1804年,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即《法兰西民法典》首次肯定了商标制度作为无形财产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法律保护,开创了近代的法律制度。实际上,世界最早通行的全国统一的商标法也产生于法国.即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107年后,也就是1964年该法又做了大幅度的修改,以《关于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法律》之名公布实行,在这之后基本内容没有太大改变。继法国之后,英国也于1862年制定了第一部成文的商标法,但它到1875年才开始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美,德,日等国家也分别于1870年,1874年。1875年颁布了各自的商标法。这个时期的商标保护主要实行靠使用取得对商标专有权的承认的制度,以及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均可取得商标专有权的制度。在早期的商标制度下,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在哪个国家注册商标,只在哪个国家境内受到保护,一旦附有此商标的商品离开国境,要在其他国家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就会产生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所以,以1883年由11个国家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起点,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被纳入了多边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标志着商标制度开始步人了现代阶段。此公约先后经过了6次修改但基本原则未变。巴黎公约缔结以后,各国政府经过谈判,在工业产权的不同领域还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尽管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就开始了现代商标制度,但商标制度的发达却是在近些年。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经过多次修改以后。各国商标法为适应国际保护的要求,普遍经历了多次修改。如英国现行商标法颁布于1938年,最新修订于1986年;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6年的《兰哈姆法》,最新修订于1988年;而我国现行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在1993年也做出了重大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