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版权制度。在立法方面要形成中国特色的版权法律体系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完善版权制度的立法,实现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基础是我国自己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使我国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汇入世界法制发展的洪流.可以采取直接吸收和间接吸收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吸收即制定专门适用法,对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和衔接进行安排。并可对国内知识产权法中个别与国际条约不一致或不明确的地方作进一步的有权解释。
间接吸收即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版权保护的实质内容在中国具体化,要求以协议规定为依据,对现有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废、改、立。但无论是直接吸收还是间接吸收,都不能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如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关于网络环境下的几个条款,增加了对公众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和对技术措施、权利信息的保护等.就超过了协议的版权保护要求,就是根据我国需要增加的。这种成功的立法范例表明中国加强版权保护虽然面临了外来压力,但更有内在的驱动力。中国在版权保护上已经开始并应当继续形成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