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版权制度要妥善把握TRIPS协议的总体精神
TRIPS协议的总体精神,是既要保护权益人的利益.又要保护国家及公众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学习研究TRIPS协议,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某些具体条文的解释,而应当把握该协议的总体精神而后掌握具体条款规定。不认真把握TRIPS协议开篇“全体成员”的指导思想及第一部分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深入领会目标条款和原则条款.仅仅运用具体标准去进行审判,便很难在权利人与公众利益之间找到恰如其分韵平衡。如目标条款一秉前述制订TRIPS协议的宗旨.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原则条款则规定“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订或修改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如在此基础上去理解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的无过错侵权归责。那么.成员国对司法当局的授权的“适当场合”,就必然会作出慎重的考虑和严密的规定。它既不能是一切场合,也不能任由司法机关的一意裁决,而应当顾及公众的利益及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因素。“场合”应是国家授权所规定的固定形态; “一定条件”则可能是可供法官自由裁量的非固定形态.而且注入了人的主观因素:概念不同,导致的后果可能完全两样。而且“适当”两字,已指明“场合”并非是全部或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