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
《华盛顿条约》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取得方式的规定是非强制性的,由各国自行选择。TRIPS协议第38条的规定对此予以认可。《华盛顿条约》第7条列举了两种权利取得方式:
1.正常商业利用
即符合条件布图设计被设计完毕之后,在任何地方已经被单独地或者作为某集成电路的组成部分被投入正常的商业利用。其中,“正常的商业利用”要件排除了某些基于保密协议而将之作为商业秘密所进行的商业利用,彰显了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目的。通过“正常商业利用”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缺陷是,在实践中很难判断权利的取得时间,认定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2.登记制
即向主管机关登记,才获得专有权。登记时,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登记人提供该布图设计(拓扑图)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如果集成电路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该集成电路的样品并附能够准确说明该集成电路计划执行的电子功能材料。
TRIPS协议与《华盛顿公约》给予各国在选择权利取得方式上的绝对自由的主要原因,在于尊重发达国家在此问题的既有规定。①美日两国的立法都同时以商业利用和登记作为取得专有权的条件.如果在首次商业利用后的两年内未办理登记手续,法律对其专有权的保护即行终止,即未履行登记手续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享有两年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