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特殊保护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提高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并早日与国际接轨,包括专利法在内的几部知识产权法在2001年底前都已修订完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涉及到了外观设计的保护。从法理上讲,纺织品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因此.我国纺织品外观设计受到了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然而,由于纺织品外观设计的特殊属性,上述两法都不能满足TRIPS协议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要求。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存在着以下缺陷:
1.上文已经论述,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对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介乎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尽管我国的外观设计审查标准低于很多国家,但是,在我国申请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绝非易事。而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成员国的立法不得通过不合理的审查、费用等障碍来阻止权利人寻求法律的保护。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是元法满足TRIPS协议有关纺织品外观设计的特殊保护要求的。 一
2.除专利法以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对外观设计予以保护。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弥补专利法的上述不足。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原因如下: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于事后救济,无法像专利法或著作权法那样授予权利人某种专属权利;
其次.一般而言。正是由于未申请专有权的外观设计权利人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才不得不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然而,由于纺织品外观设计本身的特性,权利人在举证责任方面将遇到很大的障碍。因此,权利人若寻求竞争法的保护,要承担很大的败诉风险。
基于以上的分析,无论是我国的专利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无法满足TRIPS协议有关纺织品外观设计的特殊保护要求。我国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水平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