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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高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宣判一商标侵权案
    来源:最高法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一案,判决被告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以及赔偿合理费用55万元。

      “惠氏”是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婴幼儿奶粉界的老品牌,已经存续了近百年的时间,美国惠氏公司也是“惠氏”“Wyeth”等商标的商标权人。

      被告广州惠氏公司成立于2010年,近年来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等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广州惠氏公司还在宣传推广中暗示与美国惠氏公司相关联。

      被告陈泽英与管晓坤曾系夫妻,管晓坤于2009年开始在香港设立惠氏中国有限公司,受让“惠氏”“Wyeth”等侵权商标及许可广州惠氏公司等使用,两人又设立广州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公司等销售实体,线上线下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杭州向笛公司前身亦使用了“惠氏”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线上销售侵权产品,获利巨大,亦与广州惠氏公司共同经营网上店铺。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广州惠氏公司、陈泽英、管晓坤、广州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公司、杭州向笛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要求6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

      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6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青岛惠氏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认为侵权获利至少1000万,确定3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全额支持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

      各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

      浙江高院在审理后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弥补了一审以裁量性思路确定基数所导致的适用偏差,以惠氏公司和广州惠氏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基础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进行了精确计算,并以此确定了侵权获利的上限和下限。尤其是根据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基数与倍数分开计算,最终确定了赔偿总额。因该赔偿总额的下限已超过了惠氏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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