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的类型——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内部评估是由知识产权政策机构内部的评估者实施的评估,它可分为由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自己实施的评估和由专职评估人员实施的评估。就前者而言,政策制定者或执行者就是评估者,他们对政策的运行过程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这有利于评估活动的展开;同时,评估者可以根据评估的信息,对知识产权政策目标和政策方案及时作出调整,真正发挥政策评估的功能。
陈庆云指出,尽管内部评估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要求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很困难的。①首先,评估主体出于对自己声誉和前途的考虑,往往会自觉不白觉地夸大政策的成效,掩饰政策的失误,存在报喜不报忧的倾向。这正如威尔逊第一法则中所说的,“如果研究是由那些执行政策的主持或由他们的朋友主持,那么结论是:对社会问题的所有政策干预都会产生预期的效果”。②其次,评估结论代表着某一具体机构的局部利益,容易受到评估主体主观因素的干扰,产生片面性。再次,知识产权政策评估要求评估主体系统地掌握有关的理论知识和专门的方法技术,而参与政策过程的人员一般缺乏这方面的系统训练。
由知识产权政策机构中专职评估人员进行的评估,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相比,有较充足的时间和经费,熟悉知识产权评估理论,掌握专门的评估方法和技术。但是,由于他们自身也处于政府内部,容易受到机构利益的左右,难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
外部评估是由知识产权政策机构外的评估者实施的评估。它可以分为受委托进行的评估和不受委托进行的评估两种类型。
受委托进行的知识产权政策评估,是指政策机构委托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学术机构、专业性的政策咨询公司、高校的专家学者等进行的知识产权政策评估。这类评估的优势在于:(1)评估主体是专业的评估人员,具有政策评估的丰富经验;(2)评估主体置身于政策机构之外,与政策机构之间是一种契约合作关系,具有较大的相对独立性,有着明确的责任,能比较客观地进行评估。不过,由于接受委托的评估在经费和评估活动等方面受到委托人的限定,评估主体有可能为迎合委托人的意愿而得出倾向于委托人利益的评估结论。
不受委托的知识产权政策评估,是指外部评估者出于自身的工作职责、社会责任感、研究目的、个人兴趣或相关利益而自行开展的政策评估活动。这些评估者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投资者、公民、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等。①由知识产权政策目标群体进行的评估就属于这种类型。由于知识产权政策目标群体是知识产权政策的承受者,他们对知识产权政策实施的利弊得失有最为真切的感受,获取了第一手资料,可以对政策效果得出比较真实的估计。
外部评估与内部评估相比,所涉及的范围较广,能够代表和表达社会各个阶层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看法,结论也比较客观公正。但是,外部评估者在获取信息方面比较困难,评估结论也不易受到重视和得到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