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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的管理机构
    开展知识产权政策评估工作首先必须明确评估的管理机构,由该机构负责组织知识产权政策评估体系的建立与维护工作,以及组织和实施具体的评估。①结合我国目前的状况,不同地方的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从以下方式中进行选择。②

    .政府内部设立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管理机构

    在政府内部设立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管理机构可以细分为两种:其一,在政府内部成立专门的政策评估机构。组建知识产权政策评估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知识产权政策评估机构。该机构可以作为新设的独立机构(例如在知识产权局中专设政策评估处),也可以挂靠在知识导致评估的主观随意性等。

    .自我评估的主体——制定及实施知识产权政策的单位

    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单位是开展政策评估最直接、最现实的主体之一,因为他们拥有来自知识产权政策对象和政策环境变化等多方面的评估信息以及自觉调控政策行为的能力,也只有这些单位最了解自己在政策制定及实施中的努力程度。此外,这种评估有利于节约评估成本、提高评估效率。但是自我评估最大的问题就是“运动员兼任裁判员”,容易导致走过场、高估政策绩效、缺乏可信度和说服力等问题。因此,该方法应当与其他评估方法结合使用。

    .同级评估的主体——与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单位平级的其他政府部门

    有些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的协商和配合,有些由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制定的政策可能与其他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存在相通或类似之处(也有可能存在冲突)。例如,《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涉及上海市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多个政府部门;上海市科委发布的一些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文件中都直接或间接包含了要求企业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上海市农委出台规定依法保护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等等。由这些相关的平级政府部门参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评估,比自我评估更为客观,评估结果也具有更高的可信度。但是当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可能导致评估者出于嫉妒、相轻等心态而使评估结果失真,即使不存在冲突也可能导致“相互标榜”,互评成绩都较高的问题。

    .下级评估的主体——知识产权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

    这里所称的下级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下级,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政策适用的所有对象,包括知识产权政策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例如,《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涉及在上海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发明人、设计人等。将知识产权政策对象纳入评估主体的范畴,不仅是为了保障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的客观性和实效,也是适应新公共服务理论所倡导的顾客导向和服务理念的要求,它可以弥补自上而下评估制度的局限,作为自下而上的评估制度与传统方法相互补充,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政策对象的需求、更好地为政策对象服务。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政策对象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极力倡导利于自己的政策,要求给予更多的专利申请资助等。

    .专家评估的主体——外部专家

    指聘请多位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知识产权政策评估小组,根据一定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对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方法将专家个人的评估综合为整体评估得出最终结果。专家评估是目前国外起主导作用的政策评估模式,它能够较好地综合来自各方专家的意见,同时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增加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从我国的评估实践来看,目前的专家小组大都作为受知识产权政策评估领导小组的委托,对知识产权政策展开评估的临时性组织。专家可以包括知识产权、政策评估、法律、政府事务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可以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等多种类型的组织,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但是由于专家小组的临时性和从属性(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开展评估,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评估同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公众评估的代表——社会公众

    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近年来国内外越来越重视公众评估。但是对知识产权政策这一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评估来说,公众评估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评估模式,通过它了解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公众满意程度等外围的情况。如果公众缺乏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的信息、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的知识和能力,就可能出现较大的误差。

    以上主体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的主体系统。知识产权政策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建立科学的评估体制,协调各评估主体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减少和避免各评估主体之间的摩擦与冲突,使各类评估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和谐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评估主体机制。

    在进行知识产权政策评估主体的选择时,应坚持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实现知识产权政策评估体系的上下结合、内外平衡和平行制约。二是发挥多领域专家综合评估的作用。具体选择什么样的评估主体取决于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的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评估主体系统必须与这几个方面相匹配,而且不同评估主体的评估结果应当有所侧重。根据我们的调查,六类主体评估结果在最终评估结果中所占的重要性排序依次为(从高到低):自我评估、政策对象评估、专家评估、上级评估、同级评估、公众评估。①待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理论与实践逐步成熟后,自我评估结果所占的比重应适当下降,政策对象评估所占的比重会逐步增加。我们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的特点,还应充分重视专家评估,因为它相对客观,容易得到大家的公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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